千年之夢 wrote: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恕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以上這句話誰可以解釋的比較詳盡一點?比方說我說某個女人有外遇,明明是事實,外遇與公共利益無關,但涉於私德??這樣我會被告嗎?
nono~~並非主機不在台灣就不可以告很多賭博網站很多被警察抓走的貼圖跟毀謗的人也都是在這些網站被抓走滴主機在國外沒錯內容也要是在國外產生的才沒罪你人在台灣發言滴~一樣可以入罪!!!網路屬於開放空間所以!!!當然是!!!貴方如果要警告他請小心自己用語以免變成恐嚇@@...
不是主機在國外就告不了重點是在"行為發生地"行為發生地在台灣 還是一樣能辦她媽的 你要能舉證其意義舉例來說罵人"北港香爐"大家馬上可以意會<眾人插>如此罵人"北港香爐"就是不行罵人"你是公車"也不行唷~大家馬上可以意會<眾人坐>如此也構成 公然侮辱還有罵人不局限於"言語"舉例來說 比中指 大家馬上可以意會<性交行為>所以對人比中指 也構成 公然侮辱所以<她媽的> 你要能舉證其意義 讓大家馬上意會其意涵才足以構成 公然侮辱還有罵人 阿飄 妳長得像鬼 這個不能構成公然侮辱妳一定覺得很奇怪對不對因為 阿飄 鬼 是虛擬的 是不存在的 是不被科學所認定的"生物或物種"且在歷代文獻 對鬼的描述 有醜的 也有美的 所以無法認定好壞
s8652174 wrote:2.就如高人所言,FB屬地並不在台灣,起訴的機率是"零"(恕刪) 第二點是錯誤的觀念只要你知道被告的真實身分與聯絡方式檢察官就會發函,請他來說明檢察官聽完兩造雙方的陳述後,才會決定起不起訴但若你只知道對方的網路身份需要承辦案件人員,去函國外主機商要求提供被告者的真實身分通常小案件,國外的主機商都不太會提供客戶資料給台灣得檢調單位所以案子會無法辦下去...
tayjih wrote:第二點是錯誤的觀念只要你知道被告的真實身分與聯絡方式檢察官就會發函,請他來說明檢察官聽完兩造雙方的陳述後,才會決定起不起訴但若你只知道對方的網路身份需要承辦案件人員,去函國外主機商要求提供被告者的真實身分通常小案件,國外的主機商都不太會提供客戶資料給台灣得檢調單位所以案子會無法辦下去... 但還是要證明發話人與IP是不是同一人,只要被告不承認,檢察官就必須去函國外主機廠商要求提供被告者的IP。若無法獲得國外主機廠商的證據,這樣也會以罪證不足獲得不起訴.
tayjih wrote:第二點是錯誤的觀念只...(恕刪) 想不到來這裏還可以長知識. 綜上所述,1. Facebook雖然主機及服務在國外,但只要知道發言者的真實身份,且行為發生地在台灣,就可以提告?--> 是2個條件都要成立嗎? 如果有人跑去美國渡假,順便在網路上駡人(行為發生在國外),回來台灣後也沒事?2. "他媽的"有無涉及公然侮辱,好像沒有一定準則,端視法官如何認定?--> 所以如果法官判無罪,大家在庭上開口閉口都可以對法官說"他媽的"?
電腦主機 電腦網路 是犯案工具 不是犯案行為台灣法律是辦 <行為人在哪裡> <不是工具在哪裡>行為發生地在台灣就適用台灣法律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原則沒錯 在國外罵人是屬”境外行為”如果我在美國罵人 只要我能舉證行為發生地在美國就算我回台灣 對不起 要告我請到美國憲法有對境外行為另定之才適用“她媽的”大家可以馬上認定<粗俗的字眼> <粗俗意涵>如果你去跟法官說<她媽的> 哈~哈~哈~法官絕對以 叛藐視法庭起訴你 不會用公然侮辱起訴你而且我上面說:你要能舉證<她媽的>意涵 法官才能認定有無侮辱事實我又沒說"她媽的"不構成侮辱罪妳為什麼那麼急跳出來說 那大家都罵法官她媽的會沒事噗~~~好好笑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