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s wrote:與法律違背的壓迫勞工的條約本屬無效 我也是這麼想~.~簽就簽 . . .怕他啊 反正樓主也急著找工作等真的發生的時候資方那張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過從這種公司看來 . . . 台灣的雇主還的是無良正所謂:為富不仁 無奈這類的情形還滿常見的
這種公司算了吧...不過怎感覺會這樣訂契約的應該都是中小企業,有個精到靠邊的老闆...我朋友之前去sogo當樓管,幹三天就辭職換工作,過一星期還是收到sogo人事部通知說來領三千多薪水 囧那種做滿七天才給薪水的..
tsubame0560 wrote:另一張是要畫上下班路線圖,如果上下班發生車禍等意外的地點不在路線圖中,不在勞保職災保險範圍內,中午外出用餐亦同 勞保職災?是由公司認定的嗎?也不是公司要賠的吧!會簽這一條,應該是和民法188條有關實務上有司機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仍被認定是執行職務的範疇而公司也因此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樓主又說是作業員,職務上是不用開車才對那這一條是?簽身體健康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