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劑 竟然法官說 廠商沒說沒含,所以不用賠償消費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960號

被告百晟公司是經銷商不是製造商;

原告瑞士藥師藥局依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及物之瑕疵擔保等請求賠償;

侵權行為及不完全給付原告不能證明被告有故意過失,不能成立;

民法第360條物之瑕疵擔保須被告有保證品質,
但被告未曾有不含有塑化劑成分之品質保證,所以亦不成立。

我認真了,大家繼續看新聞隨便炮吧。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argo12 wrote:
被告百晟公司是經銷商不是製造商;

民法第360條物之瑕疵擔保須被告有保證品質,
但被告未曾有不含有塑化劑成分之品質保證,所以亦不成立。...(恕刪)

這兩點就是問題所在
a. 經銷商 跟製造商 兩家的老闆 根據新聞說的
應是同一人
b. "有不含有塑化劑成分之品質保證,所以亦不成立"
這點就是無責化的說法
如果一樣食品沒說它沒含農藥
它就可以放農藥進去嗎?
基本上 塑化劑 跟 農藥一樣都是超過一定劑量
就很有可能對人體有害
基本上 有害的東西 本來就不該存在於保健食品中
所以 跟所謂保證品質 不應當作等號存在
保證品質應該是對於"有益 或者是 有效"的添加物
像是 很多食品說有維他命C 如果沒有
則違反保證品質
可是 沒有食品會說 自己保證"沒有"某種有害物質
而這本不應當作保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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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真了....

dgame wrote:
剛剛看到新聞(中天新...(恕刪)


看來法官跟記者及房仲是同一等級的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我只想要知道,臺灣還剩下哪幾個法官是正常的。

dgame wrote:
而非說明了 該公司無相關產品的出貨紀錄
事實上 不論該藥局是否直接交易取得產品
(也可能是跟其他大盤商調貨之類...)
該藥品含有塑化劑應是無誤
既然含有塑化劑 只要是該公司所出產
即便沒有直接進貨紀錄
應該也有產品責任...(恕刪)


如果百晟公司所言為真
那產品責任也應該是針對他的出貨廠商才對

以百晟公司所言 中間應該還有一個第三者

百晟公司所針對負責的應該這批藥品販賣的廠商而非零售商

零售商應該先找中盤商再由中盤商辦理退款事項

因為百晟公司並未從零售商取得利益

而且照這樣來看 瑞士藥局本身也有問題
進貨竟然沒有留存進貨憑證
照稅法來看 有開統一發票的店家本身都需留存憑證至少五年
瑞士藥局竟然提不出進這批產品的發票憑證

而對百晟而言 說真的 有規模生產商會無法從產品序號查出實際購買者嗎

看到現在只感覺.....雙方都有留一手,避開對自己不利的來講


可是不針對該公司的講法來評論的話
法官的講法顯然不同於一般經驗法則
法官可以以索賠對象錯誤來判
而非 給予廠商幾乎"無責化"的理由

除非 該項產品不是該廠商所製造 販售

dgame wrote:
法官的講法顯然不同於一般經驗法則
法官可以以索賠對象錯誤來判
而非 給予廠商幾乎"無責化"的理由..(恕刪)

不是無責化. 而是百晟是販售者, 法官認為百晟已盡了販售者該有的責任.
很明顯,樓主又是一個標題黨,
標題殺人法用的倒是不錯。

算了,判決字號都有了,
如果有人不先看看判決、從法理來批評,
只能訴諸意氣一昧謾罵,
那實在也沒什麼好討論的。
反正鄉民不看法律、不看道理、
只靠直覺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靈魂守衛 wrote:
如果百晟公司所言為真...(恕刪)


我們藥局的所有進貨都有憑據的
當初六十包裝的產品簽約
誰知道業務沒把錢拿回公司
所以 我們藥局被鎖住不能出貨
一直到他們公司的業務經理來找我 叫我繼續賣他們的產品
用博登藥局的名義出貨 (也就是新聞中所照的50萬的合約書)
如果不是我付錢 博登藥局為什麼要把合約拿給我
進出貨都沒有問題
有塑化劑也都是事實
簽單上也有他們公司業務經理的簽名 不是跟任何盤商買賣的
另我於100年7月11日有發出一封律師函
要求百晟能夠協助處理退貨相關事宜
就是因為被置若罔聞
才會在8月底的時候提起訴訟
請其應該付起製造商應有的責任
不管百晟還是光晟
他們的負責人都是許清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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