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go12 wrote:
被告百晟公司是經銷商不是製造商;
民法第360條物之瑕疵擔保須被告有保證品質,
但被告未曾有不含有塑化劑成分之品質保證,所以亦不成立。...(恕刪)
這兩點就是問題所在
a. 經銷商 跟製造商 兩家的老闆 根據新聞說的
應是同一人
b. "有不含有塑化劑成分之品質保證,所以亦不成立"
這點就是無責化的說法
如果一樣食品沒說它沒含農藥
它就可以放農藥進去嗎?
基本上 塑化劑 跟 農藥一樣都是超過一定劑量
就很有可能對人體有害
基本上 有害的東西 本來就不該存在於保健食品中
所以 跟所謂保證品質 不應當作等號存在
保證品質應該是對於"有益 或者是 有效"的添加物
像是 很多食品說有維他命C 如果沒有
則違反保證品質
可是 沒有食品會說 自己保證"沒有"某種有害物質
而這本不應當作保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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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真了....
dgame wrote:
而非說明了 該公司無相關產品的出貨紀錄
事實上 不論該藥局是否直接交易取得產品
(也可能是跟其他大盤商調貨之類...)
該藥品含有塑化劑應是無誤
既然含有塑化劑 只要是該公司所出產
即便沒有直接進貨紀錄
應該也有產品責任...(恕刪)
如果百晟公司所言為真
那產品責任也應該是針對他的出貨廠商才對
以百晟公司所言 中間應該還有一個第三者
百晟公司所針對負責的應該這批藥品販賣的廠商而非零售商
零售商應該先找中盤商再由中盤商辦理退款事項
因為百晟公司並未從零售商取得利益
而且照這樣來看 瑞士藥局本身也有問題
進貨竟然沒有留存進貨憑證
照稅法來看 有開統一發票的店家本身都需留存憑證至少五年
瑞士藥局竟然提不出進這批產品的發票憑證
而對百晟而言 說真的 有規模生產商會無法從產品序號查出實際購買者嗎
看到現在只感覺.....雙方都有留一手,避開對自己不利的來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