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
那年代貪污夠重可以判死刑的..(恕刪)
這個對不起,我要戳破大家的美好幻想..
在60年代末到70年代,當時座公車是要車掌小姐剪票的
一張10格,..座一次剪一格,直到10格用完為止..
那時車掌會用找的,你給我2格.我換一張1格的給你..
乘客給5格,車掌找一張4格的給你.直到10格車掌收起來.
一趟車回來,車掌收集了很多完整10格的車票,
就到售票亭賣掉.錢分掉..這是貪污對吧?
從北到南公車都是如此,全台大貪污,也沒有半個人槍斃..
有力人士就別說了,以免有人說我抹黑..
當年並沒有想像中的清明,媒體封鎖罷了.
貪污可以判死刑,並不代表貪污會比較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