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cudolin wrote:話說台新的催收能力 , 算滿強的之前看過一個夫欠債 , 不動產登記妻的判例台新也是向法院聲請代位債務人向其妻請求分割財產1/2來保全債權 這應該是比較之前的案例, 去年好像有修法了.夫妻個人的財產及債務是完全"獨立"的, 現在銀行不能用這招向太太討債了.
藉此文章 發問一下本人親戚最近也是收到此塗消所有權移轉之聲請調解 不過此行為是民國91年的事了至今應該已超過10年 債權人是否依據"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之說明 也就是說他是最近才知道所以提起此申請 請各位朋友給予建議指教 民法第 245 條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哥哥不行了 wrote:家母與家父在民國94...(恕刪) 看了你的敘述,有些字眼我覺得不甚妥適,你父親給你一棟房子,雖然你負擔80萬貸款,至少少花了100萬元,我個人覺得沒什麼不爭氣,你父親大可以把房子賣了,還了卡債,把錢花光,再要求你扶養,很多人這樣做,但你父親沒有。父親給的資產遠大於負債,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與其花心思想如何賴帳,倒不如想想如何處理債務,這種債務最大的敵人是時間,有太多人早期債務放著不理,隨著時間加長,利息越滾越多,這些債權公司在無法確定能執行時,還有商有量,如果確定能執行債權時,你就是哭爺爺告奶奶也沒用,個人建議,不妨先債務協商,看15萬中的本金及利息多少,利息少算一些,如果只有7、8萬元,每個月幾千元就還掉,畢竟還年輕,你不知道到以後會遇到什麼事情,到時你再想回頭處理債務,難度會比現在還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