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必購…你耍人也不是這樣耍的


AlwaysMaTt wrote:
奉勸你花點時間看看隔...(恕刪)


請看內文以及第六樓"67"及第九樓"90"

這是啥…看不懂
不常用這論壇發表文,不懂是啥意思

ζ嘟嘟〞寶╭★ wrote:
請看內文以及第六樓"...(恕刪)


就是要你去下面的網址看這個討論,再看第67樓跟90樓他的解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305292&p=1

67樓內容我幫你貼,90樓你就自己看吧,懶得找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這部分
曾先生已經涉及了詐欺背信罪"刑法第339條之二"
"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
在這裡~有附則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您就是"第三人"
曾先生如果用欺騙方式讓對方誤以為您是廠商
而對方誤信於是將帳款轉入您帳戶
您就是"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的不法利益受益人
這部分會由檢察官調查後~看情況再把您列為關係人或是不知情的幫助犯
但是因為您的這筆款項無做提領或是轉出動作~這部分我個人覺得您是免責~也就是單純的受害人
簡單的說~就是您並未聽曾先生指示~而將款項做提領或轉出~當然您就不會構成"幫助犯"行為

而您稍早前已經報案自保
這部分當然就更不需要擔心
加上您有訊息那些可以證明曾先生也要您女友將帳款轉入他人帳戶
這方面可以幫助您取信檢察官~您也非共犯身分而是不知情的受害人

不知道您是否已經走過偵查隊??
若有~請趕快將資料以及對方那位小姐的口述告訴負責的偵查佐
那位小姐會被列為關係人
同樣的~也請那位小姐趕快先做備案動作
以免她也誤被當為人頭而有官司上身
目前若她有收到退款~則無法報案詐欺
若無~則趕緊前往警局報案詐欺罪
若已收到退款~請她至管轄派出所~告知擔憂當初轉帳的帳號被當詐騙人頭戶使用~要求備案處理即可

PS:
若您的案件已經到了地檢署分股分案
請直接找您的負責書記官
若這案件也未到偵查隊~趕緊先問當初承辦您報案的員警或局長
因為詐欺案需要調查的範圍較廣~所以很有可能還在偵查隊偵查中~還未送到地檢分股分案

ζ嘟嘟〞寶╭★ wrote:
請看內文以及第六樓"...(恕刪)

67樓
90樓
神祕知識學會的成員們,有時會想要體驗塵世間的樂趣,而他們從不愁無人雇用。

ζ嘟嘟〞寶╭★ wrote:
面對這裡有些人的負面留言
我虛心接受,畢竟是我自己聽對方說詞才刪文的

我沒要求什麼?只是讓大家知道…

當初我PO我時,對方竟然跟我要01的帳號…
剛看了這些留言…才讓我想起

說我利用完網友?何謂""利用""?請講明白點…
你是當事人嗎?你有被騙過嗎?
根本不了解受害者…

怪就怪自已事先沒上網查清楚,才會相信對方說的話
...(恕刪)



ζ嘟嘟〞寶╭★ wrote:

如果我星期一沒退你再留也不遲
你真的人際關係有問題
我要騙你留我還是會騙啦
我上次告那個
就是他移不掉
01不讓他移
才被起訴的
(對方對話一小部份)
對方寫了這些,加上對方那時說的星期一全退我才刪文的...(恕刪)


幫你第二頁備份。

ζ嘟嘟〞寶╭★ wrote:
下方有補充為何要刪文
畢竟法律常識我沒有
就因對方說他告的人中就是沒辦法刪文,才被起訴的

就是不懂才會先刪
...(恕刪)


ζ嘟嘟〞寶╭★ wrote:

只是受害者一心只想拿到錢就好,最好息事寧人。最終就是目前的情況!
這句話就是我當時所想的…
(證明你的清白和被凍結帳戶的問題)
這點我已經有請教我當法官的親戚了…
我親戚說叫我先去報案,準備好資料,其它就等開庭…
雖然不知要準備什麼資料才能能証明清白……
只能聽我親戚說的先備案了...(恕刪)


第三頁備份。

AlwaysMaTt wrote:
就是要你去下面的網址...(恕刪)


謝謝妳

戳戳小老頭 wrote:
67樓90樓...(恕刪)



謝謝你
被騙的人不值得同情,這是這世界的鐵律。

power1912 wrote:
被騙的人不值得同情,這是這世界的鐵律。...(恕刪)


這是現實,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但是我們還是希望不要再有人被日必購....
不時會有一篇出現

這也該算是 另類網路傳奇名店嗎??
1.叫你們經理出來 2.在地下室大喊 50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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