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嘴炮弟弟們,言論自由不是讓你們如此濫用,發言前請深思


流川 風 wrote:
例如被約談的幾位這回...(恕刪)



至今日止共19位

是被警方約談還是被檢察官起訴??

許發 wrote:
至今日止共19位
是被警方約談還是被檢察官起訴??

不是單指這一批
亂用言論自由也不是最近才開始的問題

蔣友青 前一陣子威脅美國學校,

不是也被約談嗎,

言論自由也是有限度的.
網路匿名文化已經夠方便隱私的了還想要沒節制的"自由"?

那我想恐怖分子直接在網路建個官網留言版好了

msnicon wrote:
我跟你說闖紅燈會被開單
並且上次我看到一個人闖紅燈被警察攔下來在開單

你說為什麼闖紅燈會被開單?
我說法律規定

你硬說「我有義務」要說明為什麼闖紅燈是違法?為何闖紅燈會被開單的理由。
我覺得這是common sense的問題,所以懶得多說。

於是你開始認為我根本是在胡說,連闖紅燈要罰多少也講不出來,又說我講上次有人闖紅燈被警察攔下來的事,也沒交代清楚那個人之後的下場。

所以...你得出結論了,認定我說的話不足採信,根本沒有闖紅燈會被開單這件事。

接著我不耐煩的回你說
不信的話,你自己去闖看看吧!

你又開始發作,說假設闖紅燈是違法行為的話,
那我就是在煽動你犯罪。

以上好合理?
不過就是自己畫靶射一射而已。

總而言之有些人就是,欠缺常識、脫離現實、愛硬凹、挑語病、找錯字。
最重要的是邏輯壞掉了,還認為這是一種推理。...(恕刪)

我只能說您現在舉闖紅燈的例子跟您原發文所述,
根本是不同的情況
justdreamer wrote:

justdreamer wrote:
有法律問題,請找律師,這個只是討論而已,分享訊息,不是法律諮詢,也沒有任何律師客戶關係成立。

美國法律有關於對美國總統和總統繼承人威脅的法條,請看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871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3571#b_3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3013#a_2_A

有看到有地方說他可能只有三年監獄等,那是太簡化了。 請參考
http://www.ussc.gov/guidelines-manual/2012/2012-5asentab


2007年一個普渡大學的印度學生威脅美國總統,因為戰爭,面對可能35年的牢獄之災

威脅總統是class D felony。 可以看一看我貼的一些法條,監獄,罰錢,兩個都有可能的。

他的問題還不只那個,他還牽扯到小孩色情的問題。 那是沒有言論自由的保護的。 請參考NEW YORK v. FERBER, 458 U.S. 747 (1982)

關於可能受到言論自由保護的色情言論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 (1973)

至於美國法院有沒有管轄權(jurisdiction)。 請自己去看一看minimum contacts, long arm statute, etc.

我只能說台灣的言論自由在一些方面可能比美國還大,一些人真是不怕,應該去了解一下美國的言論自由法律再說一些話比較好。...(恕刪)
...(恕刪)


謝謝您的補充

ansonhsu wrote:
言論自由也要看是甚麼...(恕刪)


言論自由的標準應該是一致的,

不會因為執政者不同而有差異,

這才是社會穩定的力量.

Cpt.Clam wrote:
網路匿名文化已經夠方便隱私的了還想要沒節制的"自由"?

那我想恐怖分子直接在網路建個官網留言版好了...(恕刪)



我個人認為您的說法與實際上有些出入,

因為您所說的網路上的匿名文化,應該只侷限於一般使用者吧!

因為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發言負責,當所發表的言論犯法時,

執法機關絕對可以把你找出來,

沒有人說要沒有節制的言論自由,

問題是標準在哪裡??

甚麼可以說?甚麼不可以說?標準到底在哪裡?


noelle wrote:
有人報怨台灣沒自由,...(恕刪)


google了一下這個人...好像網路上很有爭議性的人
意思是說以後嚴禁說某些話?那我們就無法得知某些人的潛在想法,這樣會
比較好嗎?不如還是維持言論自由的寬廣度,重點在輔導與觀察存在某些偏
差思想的某些人.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