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好沒老人輪椅出來,不然就車主上新聞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
  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
  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有沒有看過整部車被刮刮樂輪胎肚被刺破,雨刷跟鎖孔灌三秒膠?
Suzuki Asa wrote:
店門口只要沒...(恕刪)


擋到自家門口導致出入困難 可以報警拖吊

門口可以申請紅線 去跟里長說一聲就可以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