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責是最後手段,酒駕者會自律
不復胖 wrote: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恕刪)
酒駕、吸毒、虐童、縱火、詐騙都是中華民國法律所保護的族群
沒有了他們,法官會失業,律師會無業,法院會變成蚊子館
所以不能讓他們關太久,能交保就交保
這樣就可以繼續創造工作機會
rs7200 wrote:
酒駕、吸毒、虐童、縱...沒有了他們,法官會失業,律師會無業,法院會變成蚊子館(恕刪)

這一段文字讓我看著有些感傷!

台灣是天堂,殺小孩不會判死,詐騙關不久,酒駕也沒啥刑責,因為這些人都有人權,因為被殺的人已經死了,死了的人沒有人權的概念吧!?
還會有更多人酒駕
也還會有更多人會被酒駕的人撞死
與更多因為酒駕破碎的家庭
這就是台灣
認命吧 台灣就是這樣

強烈建議媒體不要再報酒駕的新聞了
反正不管怎麼報
我們的廢物官員與立委
整天就在那邊吵來吵去
什麼事也幹不了
每次看到這些新聞除了難過
實質上 也不會有什麼影響與改變
明天要更好
既然先進國家都這麼重罰責
為何台灣酒駕比日本韓國都輕
連中國都要拘留,
台灣這些吃飯的立法委員為何不修法
因為這些人就是會酒駕的人
怕修了法,,有一天會罰到自己
酒駕的已經無解了..

立委議員選舉我是不會去投的.這些沒人性的.

不復胖 wrote:
看來立法院的委員們要加快腳步了!!


別傻了,
立委自己都會酒駕了,
怎麼可能弄個法來搞自己,
又不是商鞅的後代。
不復胖 wrote:
「如果車子裡面有四個人,只有司機喝酒,其他的3個人沒有喝酒,在這種狀況下,司機被警察抓到的話,沒有喝醉的3個人也必須付罰金。」此外,就連給司機喝酒的店也必須付上最高13萬台幣的罰金。 ...(恕刪)

處罰同車的乘客我無意見,但是處罰店家這就有點奇怪了,難不成顧客上門後,一律得自我證明是否開車 ,證明非自駕車才能賣酒。
bbvvccjojotv wrote:  難不成顧客上門後,一律得自我證明是否開車 ,證明非自駕車才能賣酒(恕刪)

據了解,在日本一般的店家都會詢問顧客如何前來的,自行開車的話,店家就不賣酒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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