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樓主親自去問一趟吧~你可以說是親戚朋友拖你一起換的~沒差吧我之前也是媽媽公司 親戚 朋友 中了30幾張~~~共四萬多~~我就一起拿去換~也是被"青"被"酸"很久~~還說我們家是不是有用假的捐發票箱~~不然那那麼多我沒說啥~就說我家運很好~就這樣但也沒收到這種單子~~還有~~真的被察~不會使用轉帳匯款~~~<<<這大部份都詐騙會請你到當局說明及寫單~~~建議樓主自己跑一趟 並拿那種單去問~~大不了認了2200還回去~~~~但被騙了 可不只2200
Tarrega wrote: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有...(恕刪) 國稅局是援引第三十條第一項來取得法源調查你. 而原PO在調查完畢後將觸犯的是同法第四十四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他現在是道德勸說你繳回不當利得, 等他開罰後不只罰金而已恐怕國稅局要把你們公司的賬本全部翻過來查一遍了.
e36coupe wrote:1稅捐稽徵法(共五十一條)只有第三十條,沒有第三十條第一項,有問題。2還沒正式調查,也沒做出正式的行政處份前便要你繳回奨項,不合行政程序法,違法,有問題。3法律並未規定不得將發票轉讓予其他人領奨,於法無據亦無可處份。4要查也是查商家有無逃漏稅,與你無關。 三十條第一項指的就是該條文第一個段落的內容, 每個段落會以空兩字作區隔一般店家是不可以將開給消費者的發票留下, 對方不要也要作廢, 很多連鎖店都是撕掉或放進公益箱所以樓主身為營業員, 被要求出示贈與證明也是合理的
別理他啦~大不了送到水果爆料說政府想錢想瘋了人家對太多獎還不行其實你也不用跟他說店裡那些事難到我喜歡收集發票對獎有罪喔~如果一天到晚在路上到處撿發票來對對中一堆你也要告我嗎?真是無聊沒事幹浪費納稅人的錢
bigbluetw wrote:別理他啦~大不了送到...(恕刪) 正常情況下當然對中多張發票是沒有問題但是樓主去領獎的發票都是自己服務的單位, 這不引起國稅局注意很難反正該讚揚國稅局連這麼小的案子都仔細的辦, 不然有商家藉此做假帳、開假發票怎麼辦?況且樓主都已經承認他是拿客人不要的發票去對了, 你覺得國稅局會因此作罷嗎?
superspell wrote:國稅局是援引第三十條...(恕刪) 如果真的是這樣 那到底要繳回多少???依法律計算的罰款嗎 還是全數 又怎麼判斷哪些是自己的呢??我覺得在做這種動作之前 國稅局也很王八蛋 專門做這種小動作來彌補真的是力行積少成多另外記得每個單位每年都會先配有多少發票對獎金可以讓該地區的民眾兌換如果沒有兌換完 好像就是變成該單位可以自由運用不知道是不是我聽錯 ?? 如果是 那元PO踩到尾巴的毛也會被反咬 也夠誇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