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話題很常見,也很重要。在下也贊成『亂世用重典』,台灣正處於道德淪喪的社會。『強姦罪』帶給受害者的傷痛可能不輸『殺人』。醃掉生殖器官(或學習新加坡鞭刑)應該很適合這種犯人,因為「再犯率」很高。但公佈家屬資料,倒是不怎麼認同,有時候對家長是非戰之罪,我相信有些人淫惡是天生帶來的。
贊成+1古有明訓.亂世用重典....我覺得社會已經愈來愈亂了如果所謂的人權團體,只是一昧以為加害人也要有人權,而盲目的辨護....那....我應該會很壞心的去詛咒那些人權團體的成員每個人家裡都發生悲劇,讓他們以身作則,好好原諒加害者...
DAVID_HUANG0612 wrote:連這些畜牲的家屬姓名及照片也應該全部公佈才對......(恕刪) 老大 人類有在進步耶你想回到"滿門抄斬"的時代嘛正所謂 冤有頭 債有主誰犯法就罰誰好了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不是嗎你可以提議加重刑罰,例如:宮刑,鞭打(一個月打一次,一次打二下,連續打一年...)要是犯罪人家中只有未成年的小孩你也要公佈他們的姓名及照片嘛這是在替未來埋下犯罪的不定時炸彈喔再考慮考慮,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