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人權團體,東森新聞"關鍵時刻"好樣的!!

pje39535 wrote:
一個公務員最基本的就...(恕刪)



難怪立委會選輸,.....重新執政才幾年啊?
chiujung wrote:
死刑之執行(二)-執行時期與再審核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
高機關,再加審核。

最大的問題在紅字的部分,因為令是屬於行政處分,令必須要簽了才會有
撤銷或無效的問題===>這條的重點是執行檢察官在執行令到三日內必須
執行,但反之沒有規定部長什麼時候一定要令准。換句話說只要法務部長
不簽,就沒有令被撤銷或無效的問題,也沒有人可以要求部長一定要簽這
個令(因為屬於行政處分)。


前面幾頁有討論過,不是用這一項卡住的.

因為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530號解釋已經確認了"是司法院除大法官職掌司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之審理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所以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不是法務部,而是司法院.
richard7083 wrote:
我們有現在的自由也是這些人權份子的努力才有現在的結果


同意+1
台灣從終止動員勘亂..廢除刑法100條..廢除懲治盜匪條例..廢除唯一死刑..
等幾個重要人權對抗公權勝利的里程碑..
現在公權重視正當程序的社會氣氛(公權也需尊重人權隱私不得無故盤查搜身.)
公權也需悍衛程序正義(拷問逼供的情況比照N年前發生的機率降低不少)
這些都是版上狂劈的"人權團體"努力的成果..
Nirvana_ wrote:
同意+1
台灣從終止動員勘亂..廢除刑法100條..廢除懲治盜匪條例..廢除唯一死刑..
等幾個重要人權對抗公權勝利的里程碑..
現在公權重視正當程序的社會氣氛(公權也需尊重人權隱私不得無故盤查搜身.)
公權也需悍衛程序正義(拷問逼供的情況比照N年前發生的機率降低不少)
這些都是版上狂劈的"人權團體"努力的成果..
...(恕刪)


要把所有台灣在人權上的進步都歸功到現在這一批人上頭!?

你確定都是他們做的,有沒有這麼偉大跟長命啊,跨越這麼長的時空推動人權...
說實話 也滿多人 是拿人權的旗號在那裡掛名

還有政策的改變有時是因為 時程 很多事情在執行都有其計劃 時程

不是說人權團體不好 而是滿多人 現在要的是名

今天如果不是小蔣作一些改變 你認為人權團體有本事反了小蔣

請去看 "我不是教你詐"

很多事都有其時空背景!!

現在台灣的人權團體 還活在自己的時空 跟 過去

對於現在社會的狀況 跟國家的未來不太重視

一直用舊思維在想事情

自然以前的刑求 警總之類的話只會在口中

而忘了現在的社會 多數人只知道權利 而忘了國民的義務!!

很多事 不可以看表面

過去只是鏡子反省我們的行為 而不是因為過去的發生的事 而限制現在的社會

癈死的用意在於 要減少枉死 司法不公正的情況可以 平反

而現在 一堆真的都確定刑案的人也真的犯下很多重大案件的人為什麼不執行死刑?

有人讚成癈死的人可以回答一下嗎?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Nirvana_ wrote:
台灣從終止動員勘亂..廢除刑法100條..廢除懲治盜匪條例..廢除唯一死刑..
這些都是版上狂劈的"人權團體"努力的成果.....(恕刪)

將內亂罪的思想犯除罪化,廢除懲治盜匪條例與廢除唯一死刑等的確可歸功於人權團體
但將終止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也歸功於人權團體
我持保留意見
即使人權團體的部分作為有可取之處
並不代表其所有訴求都是對的
至少在廢除死刑這點完全說服不了我
更遑論其他對法律外行的多數民眾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獅子豹 wrote:
我有個朋友.是台大法...(恕刪)


他說的話只對一半.欠缺考量也沒說到重點

人死當然無法復生

但死刑保障的其實是對於普羅大眾像我們這些還在世的民眾的人權

而不是那些受害者的人權.那只是對肇事者的懲罰而已

一般平凡如你我的人誰會沒事拿刀動槍去取人性命,永久與世隔絕實有其必要

所以不要再拿人死不能復生來說嘴

再強調一次

處死刑所保障的人權是我們這些還活著但有可能是未來潛在的受害者的人而言.

Nirvana_ wrote:
...(恕刪)這些都是版上狂劈的"人權團體"努力的成果


或許有些用詞不當或是誤會成批評人權團體,
但大部分人批評的都是廢死團體或廢死的行為(利用鑽法律漏洞、找特權實質廢死),
並不是真的批評所有的人權團體或忽視人權團體其他的努力。
虎斑貓 wrote:
前面幾頁有討論過,不...(恕刪)


釋字530號雖然這樣解釋....但目前的實際執行層面呢?

法務部還是掌管著監獄,部長還是掌握著死刑執行令的簽發,
並沒有因為大法官的釋字530號而改變。

就算司法及執法都歸給司法院,司法院變成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好了
,這種行政套法律的問題沒有解決,難保不會發生一樣的情形,只
是從部長換成院長。

DELPHI工友 wrote:
癈死的用意在於 要減少枉死 司法不公正的情況可以 平反

而現在 一堆真的都確定刑案的人也真的犯下很多重大案件的人為什麼不執行死刑?


問題出在於那些一堆確定的刑案...真的確定了嗎???

印象中有篇文章指出~美國其實是個很多死刑的國家~
一個數據指出.在某一段時間判了六百多個死刑..但八十幾個死囚
在槍決前夕獲得平反..有句話讓我印象深刻~大意大概是
"如果起飛七次就失事一次的飛機,不如停飛"
現在普遍認知~美國在悍衛程序正義和講求證據力的部份優秀台灣許多..
美國失誤的比率都這麼高了...很難想像台灣44個死囚當中是否可能有冤情..
假設只有一個是冤枉的好了..(同一個案子甲法官判生乙法官判死)
"如果起飛44次就失事一次的飛機,大家願意坐嗎??"

用終身監禁代替死刑在目前台灣是很難達到的一個目標...
我想人權講求的保障生命權不是指.死囚認罪罪證確鑿罪該萬死的惡棍
它想保護的是~可能的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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