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e39535 wrote:
一個公務員最基本的就...(恕刪)
難怪立委會選輸,.....重新執政才幾年啊?
chiujung wrote:
死刑之執行(二)-執行時期與再審核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
高機關,再加審核。
最大的問題在紅字的部分,因為令是屬於行政處分,令必須要簽了才會有
撤銷或無效的問題===>這條的重點是執行檢察官在執行令到三日內必須
執行,但反之沒有規定部長什麼時候一定要令准。換句話說只要法務部長
不簽,就沒有令被撤銷或無效的問題,也沒有人可以要求部長一定要簽這
個令(因為屬於行政處分)。
DELPHI工友 wrote:
癈死的用意在於 要減少枉死 司法不公正的情況可以 平反
而現在 一堆真的都確定刑案的人也真的犯下很多重大案件的人為什麼不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