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qq1378 wrote:
那為何一個明顯是恐龍的見解可以搞得這麼悲壯和委屈?
所以我不喜歡法律和法律人就是這個原因, 人人各彈一個調, 偏偏還自認有道理, 毫無標準可言,
說真的我蠻後悔學理工, 有統一的標準和真理, 應該學這種人性化一些的學科, 可以自己創造見解和假設.
請問你不喜歡法律人或法律的原因是因為不了解或是沒仔細思考過法律, 還是真的是因為沒有標準
若是以沒有一個全然統一的標準來質疑法律或法律人, 那麼你上面這段話之中不就是自相矛盾?
指摘該法律見解為恐龍見解是基於認為這個見解不應拘泥於法律授權的標準
但卻又反過來說, 法律是人人各彈一個調, 沒有統一的標準
那麼在你認知中的法律或司法, 究竟應如何架構? 又應如何行使司法權?
是應像其他網友所說, 僅把法律當參考, 得以依事變通權衡 ===> 批判: "沒有統一的標準"
或是在嚴謹法律結構下, 依法律授權範圍加以審判? ===> 批判: "太拘泥條文! 法律是死的, 人是活的"
看來你對法律的看法也是前後不一呀!
另外, 沒有一個學科敢宣稱有統一的標準與真理
所有的科學方法與科學結構, 都是基於人的認知所架構出來的, 並不存在絕對的標準與真理
即使是理工範圍, 也依然存在不同見解與理論, 只是其可能性未充份加以證實罷了
無論是自然科學或是人文科學, 其標準與真理都是人認知中的相對真理而已
只是在不同學科範圍中, 其見解相對統一的程度有別而已
因此不能獨斷的說法律學之科學性必遜於理工學科, 這樣才是科學的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