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aaqq1378 wrote:
那為何一個明顯是恐龍的見解可以搞得這麼悲壯和委屈?
所以我不喜歡法律和法律人就是這個原因, 人人各彈一個調, 偏偏還自認有道理, 毫無標準可言,
說真的我蠻後悔學理工, 有統一的標準和真理, 應該學這種人性化一些的學科, 可以自己創造見解和假設.


請問你不喜歡法律人或法律的原因是因為不了解或是沒仔細思考過法律, 還是真的是因為沒有標準
若是以沒有一個全然統一的標準來質疑法律或法律人, 那麼你上面這段話之中不就是自相矛盾?

指摘該法律見解為恐龍見解是基於認為這個見解不應拘泥於法律授權的標準
但卻又反過來說, 法律是人人各彈一個調, 沒有統一的標準
那麼在你認知中的法律或司法, 究竟應如何架構? 又應如何行使司法權?
是應像其他網友所說, 僅把法律當參考, 得以依事變通權衡 ===> 批判: "沒有統一的標準"
或是在嚴謹法律結構下, 依法律授權範圍加以審判? ===> 批判: "太拘泥條文! 法律是死的, 人是活的"
看來你對法律的看法也是前後不一呀!

另外, 沒有一個學科敢宣稱有統一的標準與真理
所有的科學方法與科學結構, 都是基於人的認知所架構出來的, 並不存在絕對的標準與真理
即使是理工範圍, 也依然存在不同見解與理論, 只是其可能性未充份加以證實罷了
無論是自然科學或是人文科學, 其標準與真理都是人認知中的相對真理而已
只是在不同學科範圍中, 其見解相對統一的程度有別而已
因此不能獨斷的說法律學之科學性必遜於理工學科, 這樣才是科學的態度.


判決書極盡饒舌就是要讓一般人看不懂


被性侵的對象如是法官幼女 是否會有相同判決

有法官幼女被性侵的判例嗎?
李茂生老師講得沒錯,平常最不相信司法的人,卻要逼著司法殺人,反正有人做劊子手,何樂而不為嘛...
aaqq1378 wrote:
所以我不喜歡法律和法律人就是這個原因, 人人各彈一個調, 偏偏還自認有道理, 毫無標準可言,

說真的我蠻後悔學理工, 有統一的標準和真理, 應該學這種人性化一些的學科, 可以自己創造見解

和假設....(恕刪)


也是學理工的,最近閒來沒事去上上推廣教育的法律學分班,發現全班只有我是理工背景.

太多媒體似是而非的報導讓人想要去深入了解其中關係,這應該也是學理工的個性.

法律是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的事,本就無對錯可言,自認為有道理且大多數人都支持就是標準了.

刑法的老師第一堂課就說了現實上法律是有實力者說了算,各國都一樣,看法條是哪些人制定的就知道了.

刑法的認定是很嚴格的,理由前面有人說了,隨著社會進步要判人有罪也只會越來越嚴謹.

如同各種比賽規則一樣,球員教練都要了解規則才能打好球,生活也應該是如此.





1987年林洋港在當司法院長的時候說過一句名言:「司法像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

請大家一定要相信司法...司法不會有錯..如果有錯...絕對是你看錯、認錯...

wkh2006 wrote:
若是因無證據證明性侵,判撤回 --沒錯
若是因[三歲童未清楚拒絕]判"非"性侵,錯!大錯特錯!!

而由今天報載:對於14歲以下的幼女性交,應視被告所用手段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的「甲說」法律見解",向來是最高法院的主流見解,關於她所屬合議庭於99年8月的判決,也採此見解,沒想到成為婦女團體和媒體的攻擊...

她顯然是第二種. 三歲未表明拒絕就可性侵?那兩歲呢?一歲呢?(恕刪)


邵法官是做法律審(證據審)
判決文說明與222條第2款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不符
並不意味不會成立227條性交罪
倘若原判決要以強制性交罪論罪對於構成要件
需加強補足證據證明
這是發回更審原因
邵法官並無判決"非性侵""非性侵""非性侵"或判決無罪
前面有網友討論
顯然沒把文章閱讀清楚

最後刑庭決議可能有違憲之嫌有待大法官釋憲
違憲可能原因
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司法侵害立法

法律系畢業的請全面退出討論 因為也沒人會鳥你

打烊拉

Snoppy911 wrote:
最後刑庭決議可能有違憲之嫌有待大法官釋憲
違憲可能原因
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Lutz wrote:
請問你不喜歡法律人或...(恕刪)


我說法律沒有統一標準是根據事實來判斷的, 君不見何智輝案的大逆轉, 更別說扁案和其他一些爭議

判決了. 司法院叫大家相信司法, 卻無法解釋同一個案子, 經過不同法官卻會有完全背道而馳的結果,

我想英明睿智的閣下應該不會認為是我惡意扭曲這些事件吧! 難道又得用個案來自圓其說嗎? 自相矛

盾的應該不是鄙人在下我.

至於科學類同一理論當然有很多論述, 但是相對論應該沒有不同的公式吧! 所有的科學論述都是根據

基本公式來進行推演, 並不是科幻小說我愛怎樣假設就怎樣假設. 至於法律的科學性, 恕鄙人

愚昧可否舉個例子讓我明白, 柯南之類的推理就不必了
法律人一直沒搞懂什麼叫做立法精神 !!!

法律是如何而來 ???

民意--->立法--->法律

司法的正當性來自民意的正當性,法官的產生與判決,在民主社會都會受到民意的監督...

緬懷過去戒嚴時代的人,該想想是否餘毒未清了 ...



違憲的判例文化 應該揚棄了

2010-09-10 中國時報
【林孟皇/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針對性侵女童案所引起的民怨,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做出決議。該決議能否澆熄人們對「恐龍法官」的怒吼,猶未可知,卻明顯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不應也不該拘束個案的法官。

話說這次爭議的源頭,在於高雄地院針對性侵六歲女童的被告判刑時,竟在判決中敘明:「未違反女童的意願」,因而引起軒然大波。該院對外表示:在司法實務上如此判決並沒有錯,本爭議源於立法不妥,應修法解決。當時國人還正詫異著,等到媒體報導另一個三歲女童遭性侵時已哭喊「不要」,卻遭最高法院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的理由撤銷,大家才知道問題出在最高法院。

沒錯!這些爭議判決的做成,都是參照最高法院九五年台上六二二一號判決意旨:「對於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年男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則仍祇能成立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而與加重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不合。」

這樣的判決理由,適用在年已十三歲並受過性教育、出於合意而為性交行為的案件時,或許並無錯誤;套用在缺乏性意識而無從表示意願的六歲或三歲女童時,則明顯有問題。這跟罪疑惟輕、無罪推定原則無關,因為與人們的生活經驗不符。

按理這些法官至少都已二、三十歲,怎會做出如此違背社會常情的判決?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國有錯誤的判例文化問題。

所謂的判例,在英美法系是指對事實適用法律的法院見解而言。判例拘束力原則(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是指對某一個案件的法律問題一旦獲得解決,經由個案找出具有一般性拘束力的規則後,則在將來如有類似案件含有相同法律問題時,必須依照先前案件所達成的結論來處理。

我國判例制度的法源是《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在符合判例拘束力原則下,原有它的正當性基礎,卻因為我國司法實務操作的結果,形成錯誤的判例制度與文化。

原因所在,在於我國現行判例的產生,是由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將該院所做的判決中,經過選取,再加以編輯、更改原判決且與事實分離的抽象法律見解而成。這已屬於最高法院的「立法行為」,而非裁判作用。這不僅侵害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權限,而且違反權力分立的精神。

即便認為我國判例制度合憲,下級審法官於適用判例時,也絕不能與基礎事實分離而片面割裂判例要旨,判例的拘束力不應超越基礎事實相同者,否則根本無從判斷是否符合相同案件相同處理的原則,也就是僅能針對案例事實相同或類似者,予以類推適用而已。

關於我國判例制度的不當,大法官林子儀、許宗力及楊仁壽在司法院釋字五七六號解釋中,即提出協同意見書指出:「我國判例制度實有檢討必要。縱其成因有歷史上之特殊因素,但是其發展實已有違憲法權力分立與獨立審判之要求。即使不變更現行判例制度,至少亦應堅持判例之援用無論如何不能逸脫事實,而使其具備超越基礎事實相同者之拘束力。」

然而,我國司法實務運作的情形,卻是下級審做出違反最高法院判例甚至判決意旨的判決時,上級審即會予以撤銷。最高法院透過判例制度所為的控制,難怪我國下級審法官撰寫的判決,只是為了寫給上級審看,遇有法律問題時,首先搜尋的資料,即是最高法院怎麼說。多數法官根本不考慮案例事實是否相同,只要照抄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即可,難怪我國的法院判決常有背離人民法律感情的情況!

這次下級審依照最高法院意旨審判,卻引起民意的強烈反彈,早已引起法官們的群情激憤。最高法院不知深切檢討現行判例文化,竟還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做出立法行為,試圖拘束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難道還經得起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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