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利鬼太郎 wrote:有沒有告知同志身份在這事件中根本沒意義不影響結果...(恕刪) 有,會影響結果告知後連抽血都免了, 就是不能捐器官"台灣女子7年前花了100萬元到中國換腎,手術失敗,回台後腎臟急速衰竭,她在台大醫院進行洗腎前檢驗時發現染上愛滋病毒,這名女子5年前去世。意外死亡由母親同意捐出器官的邱姓男子是同性戀,家人不知他是愛滋帶原者。捐器官反而害別人。"台灣愛滋患2.1萬人 男男性交得病主因 器捐遺愛不料害人「全家二度傷害」 - 地圖日記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bu5OHjydnpIJ:www.atlaspost.com/landmark-8911678.htm+%E5%90%8C%E6%80%A7%E6%88%80+%E7%A6%81%E6%AD%A2%E6%8D%90%E5%99%A8%E5%AE%98&cd=28&hl=zh-TW&ct=clnk&gl=tw&source=www.google.com.tw#ixzz1WZJJUrjq(網址連回本文)
毛利鬼太郎 wrote:有沒有告知同志身份在這事件中根本沒意義不影響結果因為明明檢驗後已經確認是陽性→已經確認有感染愛滋病(檢驗員:這個人有愛滋有愛滋有愛滋有愛滋有愛滋有愛滋)而是在傳遞訊息的過程中太草率(傳話人:喔...沒愛滋,我知道了。)手術醫生也沒書面確認 case by case吧?如果這個案子是代捐贈者未告知因為空窗期未驗出移值造成感染了或是sample 被調包了?或機器故障?醫護人員就完全免責了 right?
ruby6436 wrote:如果法律有規定 同...(恕刪) 請參考我上一篇回文今天不是因為家屬沒告知所以沒人知道捐贈器官有愛滋而是已經知道了還發生這件事有人說是聽錯聽錯聽錯聽錯家屬未告知→檢驗出愛滋→「電話」傳話過程聽錯→未確認直接手術→傷害家屬有告知→檢驗出愛滋→「電話」傳話過程聽錯→未確認直接手術→傷害今天家屬有沒有告知,他們的傳話過程「聽錯」都不會改變
毛利鬼太郎 wrote:請參考我上一篇回文今家屬有告知→檢驗出愛滋→「電話」傳話過程聽錯→未確認直接手術→傷害...(恕刪) 如告知為同性戀, 則器官不可捐贈,不然就等檢驗空窗期過後(因為會有檢驗空窗期, 故捐贈者要排除高危險族群)這樣就不會有檢驗這一項了,更不可能都手術, 好嗎?家屬的出發點是好的, 大家都知道某新聞"台灣女子7年前花了100萬元到中國換腎,手術失敗,回台後腎臟急速衰竭,她在台大醫院進行洗腎前檢驗時發現染上愛滋病毒,這名女子5年前去世。意外死亡由母親同意捐出器官的邱姓男子是同性戀,家人不知他是愛滋帶原者。捐器官反而害別人。""義大利衛生部最近同意取消不准同性戀者捐血或捐贈器官的條文,同時不再將它列為法定疾病。經過八年的努力,同性戀者終於得到公平的待遇。"義大利廢除了這條, 台灣該不該?歐洲的醫護工作量可能只有台灣的1/5,台灣是否也該跟進,然後讓5倍歐洲工作量的醫護來把關?那些協調師和醫師可能忙到連辦公室都沒時間進去,出了問題就單怪他們? 該檢討的是整個制度不然10年後生孩子找不到產科醫師, 開刀找不到外科醫師,急診時找不到急診醫師,也要怪醫學生嗎?連走後門的波波也不會走那些科
毛利鬼太郎 wrote:請參考我上一篇回文今...(恕刪) 錯 應該是如下:家屬未告知→檢驗出愛滋→「電話」傳話過程聽錯→未確認直接手術→傷害家屬有告知→沒人敢手術→傷害有看過絕命終結站吧 就算你躲過前面 但躲不過後面
ruby6436 wrote:(因為會有檢驗空窗期, 故捐贈者要排除高危險族群)...(恕刪) 之前的討論 已經說明 異性戀愛滋帶原者 比同志愛滋帶原者還多所以在防治的漏洞上 異性戀愛滋帶原這一塊也需要補起來而異性戀愛滋中 性工作者/ 喜愛無套中出者 / 嫖客 / 性侵犯 也是高危險群建議 也不能捐贈已後 捐血或是捐器官的同意書上 一定要加列這些高危險群如果捐贈者勾選有 就不能捐贈
昨日聽廣播陳文茜訪問魏院長(不知是不是魏錚?)他說了, 台灣移植的給付只有美國的幾十分之一,人力只有1/10儀器要向歐美買, 成本可能更高, 故只能壓榨人力,又要壓榨人力, 又要完全比照美國標準, 真的可能嗎?何況美國移植也是出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