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倒胡 wrote:
「公然」最通俗也最常...(恕刪)
「公然」之意只要有兩造之外第三人在場「且於公開場合下」加害人對被害人之名譽、信用、人格具有貶低或羞辱之意即構成。
這樣才是正確的!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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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所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有最高法有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可稽。
人格權遭受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仍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又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及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
若非公開的辱罵對方是否得請求損害賠償?
我認為是可以的,但我剛想過一下,應該不能以人格權受侵害論之,而是心理健康權受侵害...
以上的一切只證明我該休眠了... 我不是學法的,我只是鍵盤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