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gmichelle2001 你沒有心理師執照 ( 我在這篇回答你 )

dougmichelle2001 wrote:
面對不法的情事讓國家...(恕刪)


我發現 你只回答了一個問題...
其餘的呢?
期待您的回應ing
(或者你根本不想答 or 不敢答?)


再者
請問哪裡有嚴重到"不法"???
國家司法 ...
對方傷害到你甚麼?
我看不出來有甚麼需要小題大作
需要您動用我們納稅人的錢來替你訴訟公正與否?
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您能體會嗎?


不要整天只會說人家躲在螢幕後面
你現在也是... 不是嗎?
(我也是 )
我已經看你寫這段寫好多次了...
這句話能證明甚麼?

這樣好了
歡迎你PM來找我
也歡迎您預約 ^^
未經豆花妹同意~我不敢說啦!

我其實也很怕被告的!
陳凱俊 wrote:

再者
請問哪裡有嚴重到"不法"???
國家司法 ...
對方傷害到你甚麼?
我看不出來有甚麼需要小題大作
需要您動用我們納稅人的錢來替你訴訟公正與否?
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您能體會嗎?



有沒有"不法"和罪責
不是我們一介平民說了算

對方傷害到我什麼,也是交由司法機關認定。
我合法提出公民權力,行使我的權益,這需要受到非難嗎?


陳凱俊 wrote:
我發現 你只回答了一...(恕刪)


我根本沒必要回應樓主無聊的質疑,
人性就是如此,從他人回應中證明自己預設的立場總是很簡單,
面對這種人,回應再多也只是無謂的辯論,特別是他根本沒接觸過我,甚至連催眠和法律都不熟。

今天若他是"當事人"我認為還比較恰當,但事實呢?
就算在法庭上,犯罪證據也必須由告訴人提出,否則推定無罪,這是基本常識。




陳凱俊 wrote:


不要整天只會說人家躲在螢幕後面
你現在也是... 不是嗎?
(我也是 )
我已經看你寫這段寫好多次了...
這句話能證明甚麼?

這樣好了
歡迎你PM來找我
也歡迎您預約 ^^


我現在就PM跟您預約,本周日您有空嗎?

PS:
01洗車團車友都有我電話,我凌晨還在接人家車禍處理的諮詢,每周末都開團幫車友服務,有需要的人我隨時歡迎來參加,01小惡魔的聚會!以上東森記者也專訪過了,請問 究竟是誰在螢幕後面,誰在螢幕前面呢?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ase378 wrote:
如果給我看看你本人~...(恕刪)

ase378 wrote:
如果給我看看你本人~我會!

我誰都不討厭~給圖先!
我是認真的!

什麼圖啊!

不給看~拉倒!
無須再商議~謝謝!


我是男生有什麼好看的

為什麼想看我啊

我有我的理由!!

第 1 頁,共 3 頁
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99 年4 月27 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編號:404
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部所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修正後名稱為「個
人資料保護法」),立法院業於今(27)日三讀通過。本法自92 年12
月29 日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歷經多年來審查、協商及立法
院「屆期不續審」再重報,終於三讀通過,使本法在保障個人資料隱
私並兼顧新聞自由平衡下邁向新的里程碑。新法強化了個人資料揭
露、查詢及更正等的自主控制,同時新法也採認「亞太經濟合作論壇
(APEC)隱私保護綱領」所揭示的預防損害、告知、蒐集限制等原
則納入規範,以迎接個人資料保護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均應積極履行法定監督職責,以確實防制個人資料之外洩,與
人民共同織起個人資料保護網路,打造一個安全、安心與信賴的資訊
生活環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保護客體與適用主體的擴大
本次修正主軸在於擴大保護客體為所有個人資料(包含電腦處理
及人工紙本的個人資料),以及打破行業別限制,包括所有的法人、
團體及個人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均受規範,填補舊法對於
個人資料保護不足的缺口,對於憲法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之目標,向
前邁進一大步。
二、隱私保護與新聞自由之平衡
本法乃個人資料保護之基本法律,惟新聞自由的尊重,乃現代民
主國家的重要表徵,為期兼顧「個人隱私」與「新聞自由」之平衡,
第 2 頁,共 3 頁
對於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自得免
為告知當事人;另外,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
來源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亦得為蒐集或處理。
三、民眾網路使用行為疑慮之釐清
有關臉書、部落格等張貼有他人合影的照片行為,如屬社交活
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依新修正通過之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
規定可排除本法適用,回歸民法適用。另外,對於在公開場所或公開
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基
於便利性及合照本身之共同使用合法目的亦甚明確,故亦排除在本法
之適用範圍外。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等,如非屬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
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仍應依第19 條及第20 條規定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如屬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
來源,則均屬合乎個資法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規定。
四、民、刑事及行政責任的加重及提高
修法的另一個重點,在於調整民事、刑事與行政罰責任內涵,同
一事件民事損害賠償最高總額提高至新臺幣2 億元,被害人不易或不
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新臺幣5 百元以上
2 萬元以下計算,且為方便當事人提起救濟,新法增加團體訴訟機制。
刑事責任主要對於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提高刑責至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並改為非告訴乃論。行政裁罰部
分,則提高罰鍰額度。
五、特種個人資料蒐集限制等其他重要修正
有關醫療、基因、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之保護上,必須在符合法
律明文規定的嚴格要件下,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敏感性資料。
新法對於當事人之書面同意,有明確之定義,且未來直接或間接蒐集
個人資料前,原則上須盡到對當事人之「告知義務」。個人資料一旦
外洩,資料保有者依法須查明後通知當事人,以防止損害擴大。另外,
第 3 頁,共 3 頁
各行業有利用個人資料首次行銷時,新法賦予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
銷之權利,且各行業應提供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
用。由於新法擴大非公務機關之適用範圍,故在行政管理上亦相對提
高其監督密度。
透由本次修正之相關報導,已達到個資法深入社會各界並廣為週
知之宣導效果,相信未來本法在推動上當能更為順暢。本部亦將於近
期內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小組,積極推動保護隱私
與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也期盼各相關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體認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意旨,積極辦理相關事務,以建構保障人權與陽
光民主政府的基石。

可不可以換圖啊



你要換圖嗎

金不換~
金的~不換!

交易失敗~

謝謝妳~讓我有體驗牢獄的機會!

拜託~不是說了嗎?
我誰都不討厭~好嗎?

懂了!
你好像認真看待這件事!
可以給我兩天的時間考慮嗎?

對你的請求~感到抱歉!
目前的我~其實有點醉!
等我清醒在講 好嗎?
謝謝合作!


你都已經公開這麼多了說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陳凱俊 wrote:
我發現 你只回答了一...(恕刪)

先不論是不是做公益
他應該都沒有義務回答你的問題吧....
我是這樣認為啦
你們只需要提出問題 他要不要回答是他的事
是不是公益也不是重點 他出事 他自己要負責不是嗎?
我想看完這篇文要不要去找他幫忙 這點判斷 應該不難吧...
引用自 水昆兄 的發言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555614&p=27#19583777

這個....因為我滿外行的不敢多說甚麼、但是水兄很明顯只針對"國外"跟"收費"說明催眠相關應不可打著"民俗治療"
如果可以、他有相關專業、為何不直接引台灣的法條規範、這樣比較有說服力、國外是國外、這裡是台灣。
國外怎麼樣對台灣並無拘束力可言。

引用自 Evers 的發言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555614&p=28#19601057
這個...也是針對"精神科醫師".跟"收費醫療行為"..台灣相關規範法條在哪?我很期待0.0

但如果D大是濫用專業"精神科醫生"的相關醫學術語~跟免費是否可以"治療"
這方面疑義我覺得D大最好舉法條清者自清、如果想從事這種有爭議的"治療行為"的話...
法規有沒有限制搞清楚真的比較恰當。
還有想爭的人也是應該用台灣法條來指控D大行為、或推翻他引用的法律行為、扯有的沒有、實在沒有意義。
dkandy50 wrote:
引用自 水昆兄 的發...(恕刪)


是呀~

到現在為止
根本沒有一個現實的拿過收據的客戶來指控我


反之
都是樓主不斷的在揣測攻擊
我都已經歡迎他來參觀週末的活動,歡迎他蒐證,他也不要,你說奇怪不奇怪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dkandy50 wrote:
但如果D大是濫用專業"精神科醫生"的相關醫學術語~跟免費是否可以"治療"
這方面疑義我覺得D大最好舉法條清者自清、如果想從事這種有爭議的"治療行為"的話...
法規有沒有限制搞清楚真的比較恰當。
還有想爭的人也是應該用台灣法條來指控D大行為、或推翻他引用的法律行為、扯有的沒有、實在沒有意義。


今日最忠肯~
催眠到底算不算是醫療行為!

有請~衛生署長釋憲!
ase378 wrote:
今日最忠肯~催眠到底...(恕刪)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82年11月19日衛署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相關事項,摘要如下:
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以傳統之推拿方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內功之功術等方式,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每次看到這邊我內心出現N個甘...

我們授課 +實習 數百小時,無論催眠或NLP皆然,
搞到最後竟然連個畫符收驚的都比我們"正當"

樓主如果真這樣認為
那我真的是沒啥意見啦~ 有些人認為求神問卜還比找較快,也是個人自由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我是很好奇的想問兩個事主…
沒牌,就不能做,做就不合法?
那麼,讓人不能有牌,讓人做就不點法的人,該怎麼算?
那麼,有牌卻亂搞亂做,該怎麼算?

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內功之功術等方式,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說句很不中聽的話,手牽手的動作,本身也涉及醫療行為,(看到這句話不知原因的推拿師們,請自己去找答案。)
對人體的不了解與不完整的知識認知,才是可怕的。

不過就兩位的戰火,還真是覺得不錯,這表示我國是自由的。
過去不執著,未來不妄想,現在不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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