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8/16>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廠商提告消費者且敗訴定讞 )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今天我比較吶悶的是,你今天吃壞肚子找網友抱怨有用嗎?找廠商(店家)比較快吧

客服(客訴)專線設置的意義,不就是讓你抱怨或是申訴的嗎?

你今天在當兵被欺侮,你要先打電話去監察官室申訴,還是攔旅長的轎子,你選擇後者的話,我相信你的直屬長官會被釘的滿頭包...(恕刪)


今天我也比較納悶的是,今天我如果只是把個人遭遇弄上網跟鄉民分享,並無欲無求,目標就是分享遭遇的事情

有用無用有所謂嗎,誰規定要找店家換一瓶,有螞蟻我根本不想再喝,瓶身有規定注意事項,要按哪國規定申訴(有申訴SOP嗎)???

客訴專線當天晚上12點多還是假日,試問哪幾間廠商有設立夜間客服專員??

話說當兵小弟斗膽請問您幾梯?還有攔旅長的轎子啥時代還有轎子?憲法,軍法,民法,有規定買個飲料要照規定申訴?



胃達樂 wrote:
且~明明有很多人的疑問你卻又跳過不回~

別的板友姑且不說,我回的文這位仁兄也是幾乎跳過不回……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再次強調,一個完整的開箱過程很難,但是他也是個對消費者不利的漏洞,因為你根本沒辦法確定問題來至於工廠

所以呢?需要板友再次強調,提訴訟的是廠商,所以須負舉證之責的也是廠商,您還要選擇性跳過嗎?

(希望這次可以回答我的疑問……要等五分鐘不是問題,編輯連一分鐘都不用等)
哇哩勒3939 wrote:
消保法
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所以請看一下4723樓好嗎?唉 ~ 我幫你護貝好了 ~ 法律是怎麼說的 ~ 請再看清楚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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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你
小妹妹的案子,對不起 ~ 我並不了解整個事情的始末 ~ 我lag了 ~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回4720樓
開公司你不要告訴我沒電話


感動...回我了耶

假日沒人接阿, 我有蝦米辦法, 我也有電話阿, 你打來我一定要接咩~~你都不看前文的喔= =

無過失責任, 即使真能證明廠商無過失, 不代表不需負責任, 只是減輕其責任

另外, 也不是僅需要檢查機器就好, 從一開始的原物料, 包裝入庫, 到消費者手中, 甚至罐上的標示, 廠商都有責任
canceryct wrote:
感動...回我了耶假...(恕刪)


都說一個打十個了,不要一直催

回4723樓
前面回過,到時候應該會請相關人員去檢查機器,才能確定責任該誰負責,我沒說廠商完全不用負責任阿,我哪裡有提到過,再次強調,在這裡責怪廠商,為什麼不先釐清責任歸屬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再次強調,在這裡責怪廠商,為什麼不先釐清責任歸屬

沒關係,我們也來再次強調,提出訴訟的是廠商,要舉證的也是廠商,
還在講責任歸屬……消費者買到有瑕疵的產品,原來還要先釐清責任歸屬才能貼上網路跟網友分享呢!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前面回過,到時候應該會請相關人員去檢查機器,才能確定責任該誰負責,我沒說廠商完全不用負責任阿,我哪裡有提到過,再次強調,在這裡責怪廠商,為什麼不先釐清責任歸屬

那我也再次強調,這棟樓責怪的是廠商的「態度」
釐清責任歸屬 ~ 等判決 ~
而會蓋那麼高就是要讓鄉民知道「廠商的態度」是多麼的令人生氣
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


都說一個打十個了...(恕刪)


我做了一個夢.......有隻小鳥(?)一直衝向一堆人......說我要打十個, 可是飛沒兩翅(?)

就自己去撞到樹, 又爬起來飛起來, 又去撞到樹枝....就這樣一直反覆

而且還會問說, 我剛剛有飛過這裡咩, 然後就在那裡繞圈圈

下班回家去, 希望沒下雨
靜待司法判決~~我想應該不太敢購入這廠商的產品囉!!

Unconscious wrote:
沒關係,我們也來再...(恕刪)

下班前一推 ~
維大力、螞蟻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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