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員警當街開槍..這次出人命了...

weimingyu wrote:
臨檢不停 不是現行犯...(恕刪)


現行犯是指犯罪,
穿越馬路這種行政法種類的
如果我沒記錯, 不算犯罪
也沒什麼現行犯問題

現行犯是指觸犯刑法的...
譬如偷竊, 殺人, 傷害一類的
騎機車的年輕人 如果有拿槍也開槍向警察攻擊 此時警察才可以開槍還擊 再如何看都是警察用槍時機和方向用錯了 
ruanleo wrote:
我也覺得一群宅男鄉民...(恕刪)


基本上,那兩位一開始就做錯了(臨檢不停、遮蓋車牌),才會導致現在的結果。

不要導因為果,這樣只會讓社會更加混亂而已。

就算警察有行政疏失,也無法掩蓋那兩人遮蓋車牌、臨檢不停的事實。

自己連法都不遵守,反而要執法人員守法?
聽的懂人話的主管才是好主管!!
Rogers35a wrote:
板上好像有很多人覺得...(恕刪)



講這種話 那讓那些混混 黑社會 住到你家隔壁樓下樓上 我想妳應該也不會在意吧
以後你的小孩 教他從小混外面 飆車 吸毒 這樣才讓這個社會有競爭力 有進步 多元化
acelucifer wrote:
我老爸在我滿二十歲生...(恕刪)


說的好阿 最中肯 +++++100
我第一篇文章好像有提到這部電影
關鍵報告
再提一次
三位先知可以預測未來誰會犯罪
於是成立特警小組..在先知預測後提早一步把犯人給抓起來
但是最後電影結論是
任何人都有選擇自己行為的機會
就算你被先知預測到要犯罪
到最後一刻都可以靠自己來改變這一切
於是乎特警小組解散
先知回歸正常生活

大家看到遮車牌
於是推論到下一步要犯罪
或許大家都是先知
但是如同電影所說的
自己還是可以改變這一切
就單單憑遮車牌且逃逸就認為犯罪意圖重大
非使用槍械無法阻止
這點我想我是不能認同

也有人說那飆仔這麼囂張
現在不抓他
要等到砍到你才抓呀??!!
好問題
那我要反問您
請問你覺得什麼時點抓才正當??
一個飆仔為了晚上要去砍人
決定白天要睡飽一點..晚上才有力氣砍人
那警察可以趁他睡著時把它抓起來以防止他去砍人嗎??
他根本什麼都還沒做耶
其實這就是我前面都有講到的著手的問題
如果刑罰可以推到這麼前面就來防止
會造成什麼後果是很難想像的
我喵一眼女生大腿
警察就可以把我抓起來
因為我可能要侵犯他
這樣有對嗎??
所以抓飆仔當然好
不過不能在一個人都還沒有做出對他人生命身體有危險時就抓
這樣超出了刑法的界線變成了恣意

很多人說
那你提個方法來呀
我認為面對這樣的逃逸行為..開槍應該是最後的選擇
除非當時兩個混混有明顯攻擊警察的行為
不然單純的逃逸..很難說有造成什麼明顯的危險
至於方法
警察要想呀...不然養警察幹麻
看電視都有出那種什麼蜘蛛網捕捉器等等先進的武器
可以買呀
方法可以有千百種
最後才是開槍


~~安室奈美惠魂~~
敢跑就要有種擔啦!!!
本來就可能會發生的事,被打死也不過是剛好而已啦

就算員警是直接朝他開槍,也是一樣啦
只是那個員警比較雖,直接爆頭,這件事最雖的就是那個警察了
我認為面對這樣的逃逸行為..開槍應該是最後的選擇
除非當時兩個混混有明顯攻擊警察的行為
不然單純的逃逸..很難說有造成什麼明顯的危險
至於方法
警察要想呀...不然養警察幹麻
看電視都有出那種什麼蜘蛛網捕捉器等等先進的武器
可以買呀
方法可以有千百種
最後才是開槍

開槍是最後的選擇,那在這個案子中...警方優先選擇是什麼?
1.攔檢 (飆仔拒絕並逃逸,不要跟我說飆仔剛好沒看到)
2.追捕並鳴笛 (不要跟我說飆仔剛好沒聽到)
3.Call警網圍捕 (這的確是個法子,但是確定能圍到嗎? 如果圍到就不會出事? 出了事又是誰揹罪)
4.開槍 (沒開中,警察槍法爛;打中了,警察用槍過當)
如果這次人跑了,再來造成危險,再來怪警方執勤不力,人民不能安居樂業...= =

的確啦,養警察是要他們想辦法,不過他們想出的辦法就是開槍喝止了啊...還不是被罵..
像你所提到的先進武器真的能用嗎?
高速追捕中,你打個蜘蛛網捕捉器,電擊槍,或是那個讓車子不能跑的槍(那好像對汽車才有用?)
飆仔就不會倒下受傷,甚至是死亡嗎...O_o?
你說這樣子用了先進武器,難道就不會被質疑使用時機,比例原則..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injury781125&b=32764&f=1412592510&p=2
請參考 在KTV吸毒?

不知有無驗驗當事人有無吸毒?
有趣的結果出現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03/2/16zw1.html

"台北縣三重市男子吳廷男日前遭警車追逐,被員警開槍擊斃案,檢方昨天解剖吳廷男屍體,並檢視監視器畫面,參考比對相關位置,懷疑吳遭員警直接射擊致死。"


其實, 事實的真相並非我們在這裡討論就有結果, 我們在爭執的原點, 都在執法人員當下的決定!

比例原則也是要靠執法人員當下的判斷, 好的員警, 訓練有素的員警, 自然不容易做出讓我們如此爭議到30頁的狀況;

但是拿著雞毛當令箭, 或是訓練不足的員警, 就很容易讓我們為了他的行為爭執~


一般人都知道"不應該用大砲打小鳥", 但是員警在掌握權力並要快速做出反應的當下, 是否能保有相同理智來處置你我可能會遭遇到的狀況... 這是我們要求的基礎, 也是社會賦予執法人員權力後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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