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人真好~公務人員真好~

ltelung wrote:
公務人員操不操 要看...(恕刪)


老師工作又不是世襲來的
也是取得教師資格經過甄試進去的壓,
您也可以去試試看壓

如果要說公教人員很爽
怎麼不說牙醫一年賺好幾百萬過太爽?
人家也是努力讀書,還要辛苦看診才有這樣的收入呀 不是嗎?
我說的是老師為什麼可以有寒暑假? 你扯太遠了~~
ltelung wrote:
我說的是老師為什麼可...(恕刪)


你為什麼有年休假?
請先去翻翻書,熟讀相關法規後再來發言。
那請指教 哪些法規說明 老師有寒暑假??~

奇怪了
我是上錯版了嗎
這裡不是北部房地產版嗎
怎麼在比誰過得比較爽
還有 對於大家的討論
我只能說 當你付出怎樣的努力
就能得到這樣的福利 當然很倒楣的例外
去羨慕別人 去忌妒別人的福利那是沒用的
每個人的行業都有他的好與壞
世界上是沒有完全公平的事的
尤其你又希望他齊頭式平等那更是不可能

好好加油吧 讓你自己成為那個很爽的人
就讓我這一篇來結束這個紛爭吧
不然版主也該跳出來了
ltelung wrote:
那請指教 哪些法規...(恕刪)


老師有寒暑假是因為學生有寒暑假來的,
沒有學生,老師也無法站在教室對空氣講課吧?

其實現在國中高中都有寒暑假輔導課,
老師的寒暑假已不長了。
兼任行政工作的更是沒有(除了年休)。

很多人喜歡怪老師怎麼福利那麼好?
其實這些制度都不是老師自己訂的,
也沒有老師會因此去上街頭要求什麼什麼福利,
他們只是進去教書,
制度上規定怎樣就怎樣。

以前退休公教享有的優惠利率也是如此,
被人說成不公不義,
好像是他們自己去搶的一樣,
實在是太不堪了。

制度不好,人民可以透過立法來修改到大家都滿意為止,
破口大罵只是自己一時爽而已,
又不能改變什麼事實,又可能得罪親朋好友;
真是所為何來呢!


第四章 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
對學校教師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徥依法提出申訴。
六、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其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八條 教師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九條 教師之待遇分析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本薪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第二十條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



沒有說明嘛~~~

我有休假是公司按照勞基法~(滿一年才7天起跳)

那教師是依照什麼?? (寒暑假加起來幾天??)

請一些大大搞清楚 我的疑問是啥 不是只會叫人去試試看~

我現在的收入也不會比老師少~







ltelung wrote:
公務人員操不操 要看...(恕刪)


社會中總需要各行各業的人來服務大眾,
而各行各業各有其不同的工作性質,
制度面的問題不是你我可以決定的,
而決議出來的決定也未必相符所有人的期望,
教師有暑假?
不也是如此嗎…
正如有大大說:有覺得那個職業好,才大可自己去爭取,而不是去批評,應該試著去改變,而成效也非一朝一夕可以達成的
為何不轉換一下角色
試著去設身處地去想想,
也問題的答案
可能就會有些眉目了,
銀行貸款會對於公教人員有較特殊的優惠,
不外乎有他們的考量,
但這不是我們外界的人可以去決定的,
也不是公教人員來決定,
所以說為什麼?
這問題就很清楚了…
現在多數的人不是很好過,這也不是他們願意的,
畢竟是大環境,改變也非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
所以少點對立,多些包容體諒,
社會才會和諧,
這不就是我們追求的…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台人(二)字第0960038022C號令訂定發布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四、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五、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原則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其參考原則如下:
(一)合理原則:合理訂定教師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所需日數。
(二)務實原則:考量學校現場之實際現況及需求,以期務實可行。
(三)彈性原則:得因地制宜彈性訂定所轄學校之執行規定。
(四)協商原則:執行規定應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代表協商後實施。
(五)延續原則:得延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行實施之要點或辦法等規定。
六、寒暑假中教師調校服務,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法令並沒有辦法很清楚的明列各種狀況,
這一定有其立法的因素
在沒有明令的狀況下
就只能以不違反為標準
很多企業不也是如此
相信樓上的大大可以了解了
除了有錢人
沒有絕對比較好的工作
前陣子要買房子
我看了喜歡的區段
買的人不外乎大老闆
科技新貴~醫生~
所謂的科技新貴也只是私立二技畢業
從規模不大的小公司剛好轉型
短短三年從公司發的幾十萬的股票漲了幾十倍賺到的
當時該公司大舉徵材
我連想進該公司的意願都沒有
比較起來有點遺憾~
但現在我覺得拿著一份能吃飽穿暖的薪水
我很滿足了
不過這類公務人員的薪水我知道付擔不起
所以只能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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