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強辯也沒辦法
只能說你沒遇到
所以不覺得有錯罷了

你以為改裝就多炫嗎?
給小混混看到
他們不爽
你就要小心了
不相信嗎?
台灣治安就是這麼差!!

dylan wrote:
如果改裝車等於飆車這樣的邏輯成立的話,那麼走在路上的每個男人都是強姦犯,因為他們都有犯罪的工具。


以bluemenco的邏輯出發

男人是等於強姦犯

因為我們的"犯罪工具"永遠帶在身上


唉..................無言
PEUGEOT好?PEUGEOT妙?PEUGEOT聒聒叫? 切... 我又不是獅幫義和拳.白蓮教 少來這套
嗯!說說我的親身經驗吧!

我的車沒改裝過(除了裝隔熱紙,如果這也換改裝的話),有一次超車兩部並排騎車的機車,結果他們就繞過我的車然後擋住我的車前進,口中大罵說我超他們的車,還說我開進口車很跩是不是?我要強調我沒有任何挑釁的動作,老實說我確實被他們的舉動嚇一跳,只是我也沒下車,就待在車裡看他們想做什麼,後面還擋了一排車子,但也沒人敢按喇叭或做其他的事。後來他們罵了兩三分鐘就騎著車離開了。

現在社會治安不佳,明哲保身是明智也是不得已的,但是這跟改裝車或飆車沒有任何關係,因為如果有人想要主動挑釁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就算你開著一部破舊的二手車也不見得能倖免。
乃至有虚空,以及眾生住,願吾住世間,盡除眾生苦。
有時候警察為了搶業績的確會亂攔截民眾來開單
大3時騎車在路邊等紅燈
頭戴全罩安全帽
硬是被桃園的條子叫到旁邊來驗證件
我是覺得台灣法律條文含糊其詞,變成是警察可以把自己當成是大法官,根據自己當時心情來隨意解釋條文,這才是問題所在。

台灣的法律都這樣寫,根本叫人無所適從。"行車安全"這4個字其實應該改成"員警心情"才對。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以隔熱紙來說,香港的條文就寫得清清楚楚,警察要攔檢也是可以直接用機器現埸驗。合法就合法,非法就非法,大家都心服口服。多黑是75%,多透明才是44%,這些都是用客觀且科學的方法可以判斷的。
依 香 港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條 例 規 定 , 車 門 玻 璃 的 透 明 度 不 能 低 於 75 % , 前 、 後 擋 風 玻 璃 則 不 能 低 於 44 % , 警 方 若 在 街 上 發 現 懷 疑 玻 璃 透 明 度 不 足 的 車 輛 , 會 向 車 主 發 出 限 期 一 星 期 的 驗 車 令 , 若 涉 及 交 通 意 外 , 警 方 可 以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條 例 檢 控 車 主 , 最 高 刑 罰 $10,000 及 監 禁 6 個 月 。


如果台灣警方是認為改排氣管或是裝拉桿是違法的話,那應該先去查封製造的工廠、販賣的汽車百貨店、以及有報導及廣告的雜誌社,這樣開車的人就算被告發也無話可說。

補充:
香港法例–第374A章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按這裡檢視網頁 按這裡檢視網頁
不知道有沒有人知道台灣類似的網頁在哪?
我想上面版友意思是說...
香港的條文
會把能改到什麼程度的界線黑底白字的寫出來
那反觀國內條例
許多都是人心判斷啊...
漫步在火坑
結果不是警察的錯!是沒有清楚的法令規定,也不是立委的錯,他們太忙沒空處理這種小事,我們的錯,找這些人幫我們服務!
我贊成放寬改裝車的標準, 但前提是警察要嚴格執法.

現在高速公路巡警連買油巡邏的經費都不足, 執法也不夠嚴格. 取締飆車應該是立即扣車扣駕照, 還要外加三振條款車輛沒入駕照吊銷.

不然繳繳罰單而已, 誰怕啊.
早買早享受 晚買晚後悔 不買不高興
Luzofan 大大所言甚是

有效管理要比圍堵有意義多了!

違法就要付出相對代價!

今天在刑事部份其實根本已經不必修法,主管機關僅需在取締標準上將之明確化即可!

而司法系統也必須以新思維來處理重大交通違規

例如超過道路速限多少,即應以公共危險罪移送

而車輛改裝的部份

公路總局責無旁貸必須定出相關規則

什麼可以做?

什麼不可以?

PEUGEOT好?PEUGEOT妙?PEUGEOT聒聒叫? 切... 我又不是獅幫義和拳.白蓮教 少來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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