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沒改裝過(除了裝隔熱紙,如果這也換改裝的話),有一次超車兩部並排騎車的機車,結果他們就繞過我的車然後擋住我的車前進,口中大罵說我超他們的車,還說我開進口車很跩是不是?我要強調我沒有任何挑釁的動作,老實說我確實被他們的舉動嚇一跳,只是我也沒下車,就待在車裡看他們想做什麼,後面還擋了一排車子,但也沒人敢按喇叭或做其他的事。後來他們罵了兩三分鐘就騎著車離開了。
現在社會治安不佳,明哲保身是明智也是不得已的,但是這跟改裝車或飆車沒有任何關係,因為如果有人想要主動挑釁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就算你開著一部破舊的二手車也不見得能倖免。
乃至有虚空,以及眾生住,願吾住世間,盡除眾生苦。
台灣的法律都這樣寫,根本叫人無所適從。"行車安全"這4個字其實應該改成"員警心情"才對。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以隔熱紙來說,香港的條文就寫得清清楚楚,警察要攔檢也是可以直接用機器現埸驗。合法就合法,非法就非法,大家都心服口服。多黑是75%,多透明才是44%,這些都是用客觀且科學的方法可以判斷的。
依 香 港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條 例 規 定 , 車 門 玻 璃 的 透 明 度 不 能 低 於 75 % , 前 、 後 擋 風 玻 璃 則 不 能 低 於 44 % , 警 方 若 在 街 上 發 現 懷 疑 玻 璃 透 明 度 不 足 的 車 輛 , 會 向 車 主 發 出 限 期 一 星 期 的 驗 車 令 , 若 涉 及 交 通 意 外 , 警 方 可 以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條 例 檢 控 車 主 , 最 高 刑 罰 $10,000 及 監 禁 6 個 月 。
如果台灣警方是認為改排氣管或是裝拉桿是違法的話,那應該先去查封製造的工廠、販賣的汽車百貨店、以及有報導及廣告的雜誌社,這樣開車的人就算被告發也無話可說。
補充:
香港法例–第374A章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按這裡檢視網頁 按這裡檢視網頁不知道有沒有人知道台灣類似的網頁在哪?
你是要看這個嗎?
,也不是立委的錯,他們太忙沒空處理這種小事
,我們的錯,找這些人幫我們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