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我是沒有什麼法律知識,不過以前有聽說告人的人需要先舉證,那店家要怎麼證明客人當時在店內吃的時候感覺很好吃,然後事後才說難吃呢?然果客人從頭到尾都覺得不好吃,然後在網路上也找得到其他人說這家店不好吃的文章,這些人也並不是朋友,然後廣大的鄉民們也覺得店家餐點賣相的確不佳,甚至鄉民們去吃過也一樣覺得不好吃,這樣店家的勝算會大?
台中小康 wrote:未免有失法律專業人士...(恕刪) 所以 照這樣的法律來看~~除非有非常多的網友跟我都有寫部落格批評同一家店 (因為社會輿論證明那一間店不好吃?)不然~~好像也沒有甚麼辦法可以舉證出來這種店家?買一份跟我當時吃的餐點 給法官吃看看?
我是覺得大家也別急著鞭wanlife大,我相信他的原意應該也是讓各位版友不要誤觸法網。畢竟若真的出現糾紛,就算最後商家告不成,中間所花的經濟成本也會讓許多小老百姓很頭痛。不過對wanlife大在35樓提出的幾點疑慮,小弟粗淺回覆如下:1、舉證問題:價格貴不貴、好不好吃是個人評價,我不認為拿同行價格比較有何益處。2、當時的問題是與現在公共利益無關,但文章既是當時寫的(網路發文通常都有發文日期),那當然互不牽扯。3、對方如何舉證數十萬元損失與該文章有因果關係?4、換負責人...這招在行政法的處罰比較常見,我還沒聽過有人用這招來處理消費糾紛的...綜上,除非店家提出的證據能讓檢察官、法官相信是發文者惡意,否則用刑法第311條第三款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擋掉的機會頗高。
jahvet wrote:對方如何舉證數十萬元損失與該文章有因果關係?...(恕刪) 如果是說最近很紅的xx屋的話,我覺得是老闆本身留言不當才造成自己的損失吧!如果老闆不留言,誰會知道某人寫了篇什麼文章?
wanlife wrote:嗯 了不起但是一個數...(恕刪) 看完大大的文章,小弟感覺到諸多疑惑,可否請版大指點一下....1.你如何舉證你的證人皆為友人,而廠商可題提供同行報價....等資訊做比較,也可以讓法官檢查官隨便去取樣,證人的效力那個大友人不可以可以作為證人嗎?廠商提供同行報價..等資訊是要舉證什麼?是說如果有家店賣漢堡,網友批難吃,那家漢堡店就可以拿麥當勞的營業額來報價舉證的意思嗎?另外也可以讓法官檢查官隨便去取樣,證人的效力那個大,取樣哪個證人的效力大,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呀??2.半,一年年前的問題就算是事實與現在的公眾利益也並無關係,只要咬這一點就夠了咬這一點夠什麼勒?不太懂,我半年前在個人網頁上說哪一天去吃哪家餐廳,很難吃,半年後廠商就可以來告我,原因是因為我"網頁放太久"嗎?3.再311條,數千元的糾紛要以對方損失以數十萬計,最好是能保護到你的合法利益數千元的糾紛是哪裡來的??對方損失數十萬又是哪裡來滴??可否說明一下呢??4.光就以你所說的舉證責任,商家只要商業登記換一個人頭當負責人再告人就好了為什麼我說某家店難吃,為何原來負責人不能告,但是換個負責人就可以告了?可否請為小弟解惑一下,看完霧煞煞,謝謝。
>一篇加註時間的心得文是在敘述"當時"發生的事>為何"半年後"不刪除被告會有90%敗訴機率?>舉例:>平面報章雜誌如"X周刊">前面幾頁的爆料專線,專門替老百姓處理惡劣店家>是否半年後店家可以主張現況與事實不符,>過去被申訴的原因已改善來要求全台該期X周刊都要全數銷毀>不銷毀就提告?>假設我半年前被控防礙性自主>那現在我改過自新換夾寶特瓶,我是否能要求註銷前科?>電子媒體、平面媒體~依此類推>過去的東西是陳述過去的事實,與現在如何無關>我認為您的論點毫無根據關鍵是流通阿過期的雜誌已經沒有在公開流通僅就當期報導過查證的事當然沒問題阿另外你的保特瓶論剛好相反半年前被控性自主成立,已經確定過結論,假設是初犯緩起訴半年後可以再被同樣的人事時地物再告一次?不可以重複告同一個犯行是基本吧!同樣的,某某店被網批後,犯行的處罰是多久為何我建議注意比例原則
wanlife wrote:關鍵是流通阿過期的雜誌已經沒有在公開流通僅就當期報導過查證的事當然沒問題阿另外你的保特瓶論剛好相反半年前被控性自主成立,已經確定過結論,假設是初犯緩起訴半年後可以再被同樣的人事時地物再告一次?不可以重複告同一個犯行是基本吧!同樣的,某某店被網批後,犯行的處罰是多久為何我建議注意比例原則 過期的雜誌依然在流通....不是沒在書架上就不算然後寶特瓶的例子只是...誇張的譬喻因為人會去要求註銷半年前已判決確定的事實不要針對這個例子太認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