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談論XX屋XX店的法律問題!

wanlife wrote:
比方說我上面說的更換負責人


更換負責人
那批評的是批評之前的事情
關現任負責人鳥事
重點是~~~~
批完了~哪知道她換不換負責人呀
想請問一下,
我是沒有什麼法律知識,
不過以前有聽說告人的人需要先舉證,

那店家要怎麼證明客人當時在店內吃的時候感覺很好吃,
然後事後才說難吃呢?

然果客人從頭到尾都覺得不好吃,
然後在網路上也找得到其他人說這家店不好吃的文章,
這些人也並不是朋友,
然後廣大的鄉民們也覺得店家餐點賣相的確不佳,
甚至鄉民們去吃過也一樣覺得不好吃,
這樣店家的勝算會大?
台中小康 wrote:
未免有失法律專業人士...(恕刪)



所以 照這樣的法律來看~~

除非有非常多的網友跟我都有寫部落格批評同一家店 (因為社會輿論證明那一間店不好吃?)
不然~~好像也沒有甚麼辦法可以舉證出來這種店家?

買一份跟我當時吃的餐點 給法官吃看看?





我是覺得大家也別急著鞭wanlife大,
我相信他的原意應該也是讓各位版友不要誤觸法網。
畢竟若真的出現糾紛,就算最後商家告不成,
中間所花的經濟成本也會讓許多小老百姓很頭痛。

不過對wanlife大在35樓提出的幾點疑慮,小弟粗淺回覆如下:
1、舉證問題:價格貴不貴、好不好吃是個人評價,
我不認為拿同行價格比較有何益處。
2、當時的問題是與現在公共利益無關,
但文章既是當時寫的(網路發文通常都有發文日期),
那當然互不牽扯。
3、對方如何舉證數十萬元損失與該文章有因果關係?
4、換負責人...這招在行政法的處罰比較常見,
我還沒聽過有人用這招來處理消費糾紛的...

綜上,除非店家提出的證據能讓檢察官、法官相信是發文者惡意,
否則用刑法第311條第三款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擋掉的機會頗高。
jahvet wrote:
對方如何舉證數十萬元損失與該文章有因果關係?
...(恕刪)


如果是說最近很紅的xx屋的話,
我覺得是老闆本身留言不當才造成自己的損失吧!

如果老闆不留言,
誰會知道某人寫了篇什麼文章?
反正
抒發不爽同時,也要保護自己吧。

用詞別太偏激太武斷,客觀的事實。

別生完氣被告!還賠人家錢,那真的很倒楣。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wanlife wrote:
嗯 了不起但是一個數...(恕刪)


看完大大的文章,小弟感覺到諸多疑惑,可否請版大指點一下....
1.你如何舉證
你的證人皆為友人,而廠商可題提供同行報價....等資訊做比較,也可以讓法官檢查官隨便去取樣,證人的效力那個大



友人不可以可以作為證人嗎?廠商提供同行報價..等資訊是要舉證什麼?是說如果有家店賣漢堡,網友批難吃,那家漢堡店就可以拿麥當勞的營業額來報價舉證的意思嗎?另外也可以讓法官檢查官隨便去取樣,證人的效力那個大,取樣哪個證人的效力大,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呀??


2.半,一年年前的問題就算是事實與現在的公眾利益也並無關係,只要咬這一點就夠了

咬這一點夠什麼勒?不太懂,我半年前在個人網頁上說哪一天去吃哪家餐廳,很難吃,半年後廠商就可以來告我,原因是因為我"網頁放太久"嗎?

3.再311條,數千元的糾紛要以對方損失以數十萬計,最好是能保護到你的合法利益

數千元的糾紛是哪裡來的??對方損失數十萬又是哪裡來滴??可否說明一下呢??

4.光就以你所說的舉證責任,商家只要商業登記換一個人頭當負責人再告人就好了

為什麼我說某家店難吃,為何原來負責人不能告,但是換個負責人就可以告了?


可否請為小弟解惑一下,看完霧煞煞,謝謝。
台中小康 wrote:
其主觀之陳述評論如無虛偽不實,
及店家無法證明其有故意誹謗店家之證據,...(恕刪)


似乎是提告者最大的難度

上過法律老師的課.. 所說的

不曉得小弟是否觀念正確?
------------------------------------------------------------ 氣狂心不狂 斬人數百? 手持
>一篇加註時間的心得文是在敘述"當時"發生的事
>為何"半年後"不刪除被告會有90%敗訴機率?

>舉例:

>平面報章雜誌如"X周刊"
>前面幾頁的爆料專線,專門替老百姓處理惡劣店家
>是否半年後店家可以主張現況與事實不符,
>過去被申訴的原因已改善來要求全台該期X周刊都要全數銷毀
>不銷毀就提告?

>假設我半年前被控防礙性自主
>那現在我改過自新換夾寶特瓶,我是否能要求註銷前科?

>電子媒體、平面媒體~依此類推
>過去的東西是陳述過去的事實,與現在如何無關
>我認為您的論點毫無根據

關鍵是流通阿

過期的雜誌已經沒有在公開流通

僅就當期報導過查證的事當然沒問題阿

另外你的保特瓶論剛好相反

半年前被控性自主成立,已經確定過結論,假設是初犯緩起訴

半年後可以再被同樣的人事時地物再告一次?

不可以重複告同一個犯行是基本吧!

同樣的,某某店被網批後,犯行的處罰是多久

為何我建議注意比例原則
wanlife wrote:
關鍵是流通阿

過期的雜誌已經沒有在公開流通

僅就當期報導過查證的事當然沒問題阿

另外你的保特瓶論剛好相反

半年前被控性自主成立,已經確定過結論,假設是初犯緩起訴

半年後可以再被同樣的人事時地物再告一次?

不可以重複告同一個犯行是基本吧!

同樣的,某某店被網批後,犯行的處罰是多久

為何我建議注意比例原則



過期的雜誌依然在流通....不是沒在書架上就不算


然後寶特瓶的例子只是...誇張的譬喻
因為人會去要求註銷半年前已判決確定的事實
不要針對這個例子太認真....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