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俠吃香蕉 wrote:
前幾年我一個叔叔,酒...(恕刪)
如果你叔叔沒有酒駕...
情況應該大不相同,所以怨不了別人...
只能說酒後不駕車才是正確的...
bluememo wrote:
法官調查,檢察官指稱楊生超速,但並無客觀證據,楊生自稱行車時速約4、50公里,行駛在楊某之前的同學也證稱其時速約40至50公里,該路段速限為40公里,很難證明楊生超速。
對撞何來安全距離
另外,檢方指控楊生未保持安全距離,法官認為,車禍是對撞而非追撞,雖然楊生自承與前車距離僅2、3公尺,按法律規定應保持煞車的距離,但未規定距離多少。
再者,檢方指控楊生未注意車前狀況,法官調查,死者不僅酒駕,且逆向衝進被告的車隊,第一部機車閃過後,撞上楊生的機車,楊生毫無反應時間,經送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認為楊生沒有肇事因素,應判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