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司法人員太令人無言了

waroro wrote:
所以啦... 才要有...(恕刪)

你沒仔細看新聞唷
該案件女生可以告啊!
沒人說不能告阿~
我想還很好成立呢~
問題是男方說如果對方提起告訴
那男生也會對女方提起告訴阿~
所以最後雙方和解啦~

順帶一提
不知道你看過包公案原書沒
包公辦案程序:
死者託夢給包公==>包公將死者託夢所說的兇手屈打成招==>歡喜大結局
_kazkaz wrote:
問題是男方說如果對方提起告訴
那男生也會對女方提起告訴阿~
所以最後雙方和解啦~
所以最後就是女生被白看了... 不是嗎?

先不管什麼... 白痴來看... 也知道這三個女生吃虧...

但這就是我們的法律... 比白痴還不如... 不是令人無言嗎?


_kazkaz wrote:
不知道你看過包公案原書沒
包公辦案程序:
死者託夢給包公==>包公將死者託夢所說的兇手屈打成招==>歡喜大結局
包公在民間心中... 是最公平公義了... 所以用來比喻。

如果要將比喻的包公打成不公不義... 那世界的公義也沒什麼好說了
waroro wrote:
所以最後就是女生被白...(恕刪)


有興趣可以去翻一下法條和判決書,
通常新聞標題xxx無罪的,
都不是真的完全無罪,
而是適用法條的問題,
通常都是法官判決引用的條文,
和記者所想像的,
或是檢察官起訴的原條文不同,
新聞記者就可以拿來做文章了。

ex:
像是起訴強制性交,結果最後判強制猥褻。
起訴強制猥褻,結果最後判強制罪。
那是因為法條每一個條文,
都有他嚴格的構成要件,


SO,我想標題應該改成,
媒體從業人員太令人無言了,
拿著部份的事實來下標題,
來引人誤會,
進而導致一般民眾充斥著詭異的法律觀念....

上次不知道是什麼案件,
我看到某律師在電視機鏡頭前說:
我方當事人保留法律追訴權。

喵的!我差點沒噴飯,
在台灣,
除了少數宥恕後就無罪的案件,
(通姦配偶事先同意或是事後宥恕,如果你可以證明,就不會被定罪)
為了怕對方以為已經原諒他了,
喊一下我還沒放棄要告你,
可能有點法律上意義外,
其他情況下,
就算你前一天被車子撞得時候和對方說:
算了我不告你了,
結果隔天反悔,
你照樣可以去控告對方。

(當然啦,法官認為你們當下的和解行為有多大的效力,那是另一個問題)

”訴訟權是不能夠拋棄的,OK?既然不能拋棄,就沒有保留的問題!”
steve5 wrote:
SO,我想標題應該改成,
媒體從業人員太令人無言了,
拿著部份的事實來下標題,
來引人誤會,
進而導致一般民眾充斥著詭異的法律觀念....
所以都是媒體誤報... 歡迎你把這件事挖出來... 然後開個新版... 媒體從業人員太令人無言了

可是前面有大大... 不是質疑媒體... 而真的是違法蒐證所以不能當證據... 所以
waroro wrote:
所以都是媒體誤報.....(恕刪)


都有可能阿,
不論是證據能力有問題,
或是引用法條有錯誤,
媒體記者根本就不關心,
他們只關心如何下標題最聳動.....
不過這個案子的判決書我還沒去查就是了。

我舉的例子,
是像上次那個襲胸十秒的,
法官的重點在於,
十秒這個時間有達到強制猥褻的程度嗎?
(在沒有使用其他暴力或脅迫、恐嚇催眠術的情形下)

{{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告訴乃論,或稱公訴罪)

{{性騷擾防治法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告訴乃論)

因為整個過程只有十秒,
而且該名男子在女子把他手拍掉後就縮回去了,
所以不算是”違反其意願”,
所以最後法官認為那個案子是該當性騷擾防治法,
而非刑法的強制猥褻。

不過二審的法官改判那個男的有罪了,
二審法官認為,
在大買場人擠人的情況下,
行動不便難以脫身,
所以算是使用違反其意願的方式。

也就是說到底是該當強制猥褻或是性騷擾防治法與十秒一點關係都沒有,
而是犯罪事實認定的問題,
也不要傻傻的以為摸十秒內就會沒事情,
就算時間短暫無法判強制猥褻,
妨礙性自主也有可能關兩年阿....

另外如果是證據的問題的話,
有幾個可能,
非法取得證據?
誘導訊問?
等等,
所以不要只看新聞的標題,
很多新聞根本就是標題殺人,
如果有人真的去摸個五秒,
結果被關了,
不知道去告媒體誤導他,
法官會不會判他贏XD
steve5 wrote:
訴訟權是不能夠拋棄的,OK?既然不能拋棄,就沒有保留的問題...(恕刪)
感謝這位大大的詳細的開示啊~
我就是一直覺得怪怪的,又想不出哪裡怪。
不過近年來還真的是滿流行這句話的,前幾天又看到某「立法委員」也出來這樣講(H)
等他女兒被人伸手摸的時候,再來看看有沒有摸到是不是那麼重要

等他老婆跟人洗的時候,記得問他舒服嗎


假球無罪,美國牛萬歲,司法正義

這就是台灣阿!!!!!!!
steve5 wrote:
{{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告訴乃論,或稱公訴罪

容我插句話,

沒有『公訴罪』這個名詞,

只有『公訴』和『自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

法官裁判本來就是自由心證了
今天看你運氣如何
如果遇到的是知變通且有見識的法官
會引用外國法 甚至法理 重視公平正義的價值
那就算你幸運

如果遇到的是古板只會照法令條文判的法官
那自己就要心裡有底了 除非真的完全符合構成要件
不然要判有罪很難的
不過這種法官也沒錯喔 法官本來就是根據法律獨立審判
要怪就怪立法委員所通過的法案漏洞一堆

的確沒有公訴 自訴罪拉
告訴乃論的罪 你要請檢察官幫你提公訴也可以阿
waroro wrote:
所以最後就是女生被白...(恕刪)

你怎麼知道這女生真的是被白看了?
你怎麼知道這是不是因為房東與三女生有金錢上的糾紛所以女方惡意陷害男方?
老是希望法官檢察官來個自由心證的"正義"判決
對不起
那是情理法
而不是法理情



順帶一提
我認為包公之所以成為中國人公正的象徵
基本上是一種逃避心態
所有的公正來自於天啟而非來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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