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是不是該歸到第二類組?

waroro wrote:
二三類組能唸的上去... 邏輯不會差... 但第一類組唸上去的... 很多邏輯多有問題... 看看那些司法判例就知道了。


其實就我一個法律學士,電機碩士,電機博士生的特殊背景
法律的邏輯其實比工科的邏輯還難,比較接近Fuzzy那種語意式的推論
只是工科學生,從小就與數學、公式、程式模擬、控制系統為伍
當然在邏輯上會比法律系的強,
法律系一般不講究科學語言和科學工具,
反而是誰的地位高,講話就大聲

至於法律系和理工科
這有點像是金庸笑傲江湖小說裡面劍宗與氣宗之爭
練氣宗的法律系,在短期內功力是不如劍宗的理工科
不過只要有慧根和努力,像美國大法官的睿智,卻是很可貴的
畢竟要使用不精確不科學的自然語言,去控制和推理人類複雜的行為模式
難度是很高的
waroro wrote:
當然有差... 邏輯強的... 大部分會在二三類組... 這樣還不懂嗎?

二三類組能唸的上去... 邏輯不會差... 但第一類組唸上去的... 很多邏輯多有問題... 看看那些司法判例就知道了。...(恕刪)


抱歉樓主,不過我想你完全沒看懂我那段文字的意思...

如你所說...『邏輯能力偏天生』,那是否意味著 "邏輯能力不可訓練"?

也許去念二三類組的人邏輯能力都蠻強的,但是那是 "因為天生邏輯能力強,所以以己之長去念第三類組",還是 "因為去念了二三類組,所以邏輯能力變強了"

若為前者,那顯然邏輯能力的強弱與念二三類組沒有太大的關連性;若為後者,則顯然念二三類組有助於強化邏輯能力,也因此,樓主開頭所言:『將法律系歸類到第二類組』才有實質上的意義...

但是樓主你後續回覆的文章中又說:『邏輯能力偏天生』(而且等同"邏輯能力不可訓練"),那...『將法律系歸類到第二類組』的意義何在?

若『邏輯能力偏天生』與"邏輯能力不可訓練"之間的等號不成立,那...『將法律系歸類到第二類組』的意義又何在?在這種情況下能做的、該做的應當是強化邏輯能力的訓練,沒必要把法律系歸類到第二類組去加修物理化學,不是嗎?

waroro wrote:
然後自己還不知道推錯了... 還洋洋灑灑寫了一堆屁話... 自以為利害... orz

這就是本文的用意。...(恕刪)


顯然樓主你對那些 "屁話" 有著不小的誤解,同時更淺而易見的,樓主你對法律上的那些觀念有著更大的誤解,不然也不會將該篇判決以 "屁話" 名之...

法律不是我的專業,所以更精確的講法還有待其他專業的版友補充...

在這邊要說的是:該名法官是不是 "天天流" 的我不知道,但是法官為法律所縛卻是不爭的事實...

造成這樣的結果也許是因為法律規定不夠完善(所以有漏洞),也許是因為法官不夠同理心(所以只看了兩條就判無罪,枉顧社會的觀感),也許法官的對法條的解釋根本就走錯了方向,也許的也許有太多太多...

重點在於罪刑法定主義以及法官不得造法的前提下,法官為法所縛這個事實的確發生了...

但是,很抱歉的說:這跟樓主你所謂的邏輯推理能力還是沒什麼關係...
民事案件跟刑事案件, 適用法條跟判決的基礎都大不相同!
硬要拿來比較, 實在沒啥意義!

前面有位大大說得沒錯, 先理解 "罪刑法定原則", 有助於版主釐清刑事庭法官判決時, 何以須得如此嚴謹的解釋並適用法條!
版主不細究判決中, 法官是怎麼對於證據及原被告說詞做嚴謹的認定, 對刑法第224條與性騷擾防治法的適用上又是如何論證及解釋, 單就判決結果不合己意, 便能扭曲成法官卻是去鼓勵侵害人云云...
一連串的討論下來, 實在看不出來有何邏輯.

waroro wrote:
法是拿來用的... 不是拿來綁住自己的...
法的目的在保護被害人... 法官卻是去鼓勵侵害人... (恕刪)


至於您所舉對照的例子中, 民事不法與刑事不法所侵害的法益, 本就不同, 更有程度上的差別, 是無法一概而論的. 倘若硬要拿來比較, 而進一步指責刑事庭的無罪判決, 就是愚蠢或邏輯不通, 實在有點不倫不類!!
即便同樣是刑事犯罪, 傷害有傷害的構成要件, 殺人則有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如果法官不能遵循判決中所提及的「罪刑相當」原則, 如果法官不能嚴謹的審視構成要件, 一律以版主活用法條的標準, 把傷害當殺人未遂處理, 那才真叫可怕!!
其次, 某些侵害法益的行為, 本來就不達刑事不法的標準, 被害人若然基於自我的感受硬是要刑事起訴, 又適用錯誤法條的話, 法官本來就該依法給予無罪的判決. 而前述行為, 雖未達刑事不法的程度, 唯若屬於民事不法的範疇, 本來就能在民事庭的判決中獲得合理的賠償! 又哪來哪個庭的法官活不活用法條的比較? 上一段回應中, 我曾提及: 對一件事如果從錯誤的角度切入分析, 很可能就會得到錯誤的結論. 在這個地方便得到驗證!

就一個法律人的觀點, 當刑事庭法官可以不遵循罪刑法定, 僅以個人邏輯推理及想像, 甚或社會觀感, 而為判決的話, 我必須說, 恐怕那才是災難的開始!!

如果大大想針對法律判決是否妥當而為討論, 還真的要有些基本的法律觀念或針對議題做些準備, 若是只憑個人感受, 我想才是真的流於口舌之辯. 當然, 這也並意指非得懂法律, 才能討論這塊, 或是法律人的驕傲云云...每一門學問因為有其專業性必然存在一定的門檻, 要能深入討論, 一定的理解是必需的! 以物理為例, 若想解釋魔術師把東西變不見這個戲法不是真的, 或許想到的便是物質不滅, 但我若連一點物理概念都不懂, 硬是爭執沒有物理不滅這件事, 事實上我就是看到東西憑空消失, 我的感覺就是這樣沒錯! 不用懷疑! 物體就是會真的不見! 因為我看到的就是在眼前不見! 看看物質不滅的說明? 不! 太浪費時間了! 沒有的事為什麼要看...... 我想, 是不容易再討論下去的! 還是聊聊KERORO就好!!...@@

混血法務長^^ wrote:
法律的邏輯其實比工科的邏輯還難,比較接近Fuzzy那種語意式的推論
Fuzzy... 也不能Fuzzy 到... 0變1... 1變0吧。

邏輯不好的... 就可能出現這樣而不自知。
混血法務長^^ wrote:
不過只要有慧根和努力,像美國大法官的睿智,卻是很可貴的
畢竟要使用不精確不科學的自然語言,去控制和推理人類複雜的行為模式
難度是很高的

+1
小的也是兼具機械工程與法律雙專長的背景。
法律的邏輯思考方式,不同於理工模式,
法律系放在哪個類組,並無對錯與好壞,
問題是對專業的尊重與執業工作態度。
法海無邊。
若要論邏輯訓練強,我個人首推哲學系。
記得大一上哲學系的符號邏輯,看老師畫電子電路圖,用T、F就把錯誤找出來,期中考題是解三角函數,只能用T、F模式解。真是強啊。

waroro worte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揭辯詞,不足採信,足認被告確於上開時
、地,趁告訴人A女不注意之際,突然出手撫摸A女胸部之
事實,應堪認定。
所以確有其事... 不是嗎?

那段是法官在述說猥褻與性騷擾區分,論觸摸胸部,應構成猥褻或性騷擾?決定如何適用法律。
高院的判決,好像就沒人討論了。高院不是判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樓主應該是第二類組的人,對法律有興趣,就修一修法律系的學分,法律很Nice,歡迎大家加入,就像懂得四則運算,距離懂數學,不是還有相當遙遠之距離嗎?師者,傳道、授業、解惑,由學校老師解除您的疑惑,不是比較好。更何況,畢竟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Shuuta wrote:
如你所說...『邏輯能力偏天生』,那是否意味著 "邏輯能力不可訓練"?
天生+訓練!

二三類組... 先天優良+後續訓練強!

一類組... 會有邏輯不通的蒙混上去。

waroro wrote:
Fuzzy... 也不能Fuzzy 到... 0變1... 1變0吧。
邏輯不好的... 就可能出現這樣而不自知。


開版者,我勸你不要爭了
法律人通常都自認自己比其他科系懂邏輯
就像我當初法律系畢業,自修工程數學考上電機所後畢業
我覺得同時念完法律和工科,在邏輯上獲益良多
結果後來法律系的教授照樣嗆我,說我只是累積了一些工程上的知識而已
angelliketw wrote:
民事案件跟刑事案件, 適用法條跟判決的基礎都大不相同!
大大說了那麼多... 是說摸女生的胸部無罪... 是對的嗎?
waroro wrote:
天生+訓練!...(恕刪)


所以 "天生" ,理所當然的跟放到哪一類組無關了,是不是?

所以 "訓練" ,即便法律系真如同摟主所言不重視邏輯,那為什麼不訓練法律系自己的邏輯,而非得取經第二類組呢?
waroro wrote:
大大說了那麼多......(恕刪)


那位先生不是有被性騷擾防治法辦?
只是構不上刑事法適用啊(刑法要件本來就比較嚴格認定)
怎麼會事無罪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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