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風景名勝就是這樣搞爛的搞到大家不敢買名產連路邊搭便車的登山客也不敢載這些人本來就打定只做你一次的生意所以我到風景區幾乎都不買東西連吃飯都是找超商不是不讓那些店家賺而是有些店家太惡劣那乾脆就都不讓你們賺
andy9999 wrote:請問..您說的地方是...(恕刪) 指的應該是由武嶺到合歡山莊之間的這一段,由於是位在合歡東峰較為陰暗的背光面,因此路面特別容易結冰,加上坡度比較陡且又是急彎,所以車子只要一打滑就很容易會去親吻山壁了...另外下面那一堆不是民房,而是合歡山雪訓中心...
guardian92 wrote:不過在路上潑水結冰或是拖車大靴一筆就太超過了 只是無法可管 刑法第11章公共危險罪刑法第 180 條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184條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188條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述資料您可以參考看看~~~
還好我家後山就有雪可以看....不過要滑雪還是要開車上高山高山上如果大雪封路警察也是會把沒裝雪鏈的車叫到旁邊然後路邊就有當地業者在出租雪鏈或是幫你安裝,雪鏈自己在山下或山上買好只要US$50通常出租的行情是 US$100, 如果是代客安裝雪鏈兩輪 US$40,拿下來US$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