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9 wrote:本來就國賠但是要承辦人口袋拿錢出來賠更好.............. 國賠只是國家先代墊賠償承辦人員是要拿錢還國家的所以負責層級越低越容易成功不過樓主舉的例我覺得不少都應該國賠說台中市那個案子已經扯到官官相護的問題,連台中市教育局都有份了只是如果要國賠的話,賠錢的對象會是誰就是一個問題層級有可能扯很高,台中市府自然努力打官司月台那個就真的很誇張,學生自己的問題......自行車道就見仁見智了,有些人騎車可能真的不看路面的,而高雄市府的確也沒另設導引標示這個層級很低,成功率自然就大靠左走那個覺得是標題殺人法......因為實際來說是因為墾丁管理處在橋面有破洞時沒去做隔離標示,才導致有人掉下去只是今天這個人會去走那條路的原因是因為他想起台北縣警局曾呼籲行人逆向行走(靠左走)較安全而已海軍那個就......反正見仁見智啦,我只是好奇當地居民不知道排水溝是幹啥用的嗎?因為流浪狗而受傷申請國賠這個成功率本來就高啦因為通常公所會有捕犬隊存在,所以實際賠償者會是相關負責人只是車禍原因到底是不是因為流浪狗衝出來所導致才是雙方爭辯的問題
靈魂守衛 wrote:國賠只是國家先代墊賠...(恕刪) 國賠只是國家先代墊賠償承辦人員是要拿錢還國家的所以負責層級越低越容易成功確定這樣就好那承辦人員都不知道嗎?還傻傻蓋章?管他賠不陪。先申請贏..............
十年前就聽朋友講過了我朋友父親是高雄市副議長朋友看到電視上一堆人出事就在電視上哭他就說"還不都是為了錢"只是現在這個錢升級了變成"國賠"反正就是要錢而已更屌的是他們很喜歡說"給我再多錢也沒用 換不回我的小孩(父母或一條腿)"但是他們還是要錢
sony9 wrote:確定這樣就好那承辦人員都不知道嗎?還傻傻蓋章?...(恕刪) 國賠的法定要件必須是「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承辦人員跟要負責賠的公務員又不是同一位要賠的話當然是找這件業務的負責人國賠的最基本前提就已經有講你要申請國賠之前,得先跟政府講你是因為誰而受損害如果問你該找那個機關都說不出來,國賠案自然不成立像跳火車那個家屬覺得是月台站務人員要負責如果法院判應該賠,實際要出錢的就是月台站務人員你被流浪狗咬,覺得是公所捕犬隊隊員抓狗不力這時候就是捕犬大隊倒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