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院長 wrote:
我支持廢死!!!
法律存在的原因是導人向善~
而不是完全絕對的懲罰犯罪者~
法律乃最低標準之道德倫理規範~
犯罪者也有權力予以改善之機會~
如同一個小朋友一樣犯了錯還是要給他一次機會悔改~
除非是再犯否則人人應有一次改過向善的機會~
法律的存在不是要以懲罰人民而設~
目的是要規範人民~
但而今有人犯了錯~
我們應該要給他一次機會~
若不給他一個機會告訴他為什麼被關被抓被判刑~
而只是一道死刑命令直接處以死刑那他永遠也不知道他犯了什麼罪孽~
那一而再,再而三殺人的人怎麼辦?他們都不知道做人就不可以殺人嗎?
殺人關了幾年假釋出來(已經給他一次機會了~),出來又再幹掉幾個人~
這種的還要給幾次機會才行成功教化他,把他導向善啊?

用小朋友的犯錯來比喻殺人犯殺人...會不會太不可思議啦

法律是為了平息大多數人的怒氣和維持社會合諧共識而產生的,我想並不是只為了導人向善而存在,否則就不需要有宗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