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3歲女童性侵案高雄高分院更審無罪


kn4624 wrote:
前陣子不是有士兵姦殺女童被判死刑,結果兇手另有其人嗎?

如果當初法官判無罪

不知會被多少人罵恐龍

反正大家都只會出一張嘴



你指的是江國慶冤案.,

其實,當初軍法把江國慶判速死,也就是為了平息民眾的怒氣,

結果是,真的抓錯人了...



江國慶案,也是跟這件事,都扯到幼童保護的課題,但是,

當時民憤都指向讓江國慶速死,所以,才在他被槍決後,

才真正抓到兇手....


其他的看倌們,幼童保護與抓到真兇是兩回事,不能因為民怒而把

疑犯當真兇在看...

江國慶案

小昇昇 wrote:
重點是到底有沒有證據證明嫌犯有性侵女童
目前的證據似乎只有3歲女童的自白及嫌犯測謊的結果
我想大家都同意,3歲小女童所說的話可信度不夠
有可能家裡大人一急或一兇,小孩子就順著大人的暗示講了出來
測謊的可信度也是存疑
(恕刪)

我看到電視上播報, 說 3 歲女童當時(6 年前)有描述到那位人狼阿公的性器官特徵,
如果小孩沒有看過, 依經驗法則是無法虛構出來的,
還有那位"鄰人"阿媽也出來作證,
第 2 天去看醫生, 醫生看到傷口, "主動"幫忙聯絡警察報案的.
依醫生的專業, 若認為那是洗澡弄出來的,
不可能會主動幫忙通報案的...
但是只有判有罪的一及二審有傳那位證人到場,
後來就都不傳喚那位證人了...

問題是, 事隔這麼多年, 才又函問醫院,
人事已非, 醫院不想惹事, 一定是會說得很模糊呀,
就各種原因都有可能發生...

無論如何, 這麼多年, 小女孩都九歲上小學了,
還在跑法院,一次一次的揭小時候的傷口,
真是淒慘...
她這輩子心裡陰影大概都抹不去了...

發回更審又被判無罪,
這場官司莫非要從小女孩 3 歲一路打到她十八歲嗎?
讓她年復一年日復一日的重陷在被性侵的回憶裡?

為什麼打官司要這麼的久呀?

那位女法官發回更審的理由好像是: 無法證明違反小女孩意願?
一審與二審都認為有性侵事實, 差別只在有沒有違反小女孩意願,
直到那位女法官, 舉出"無法證明違反小女孩意願",
加上這麼多年之後, 各項因素越來越模糊,
就越來越有利被告了...
法官採取一切有利於被告的證據, 卻沒有要求找兒童醫生作證...
一面倒地傾向被告.
判決也許不能符合民意,
但真不能讓我接受的是為何該負責的人今天還可以出來怪別人

女童為何有機會被帶出去? 當時誰在照顧的?
阿嬤忙打麻將, 小孩託過一手又一手 ....
很多小孩被性侵的案子不多是這樣, 讓歹徒有機會的

現在大家要託育補助? 「兒童福利法」也規定沒有能力照顧的家庭,政府要扶助?
什麼團體; 一票的出來做秀

今天有能力打麻將的家庭,卻讓小孩遭受這種傷害
卻完全沒有按兒童福利法去懲法
也沒有檢查官去提起公訴,才是小孩一再受到傷害的根源


es_mato wrote:
判決也許不能符合民意,
但真不能讓我接受的是為何該負責的人今天還可以出來怪別人

女童為何有機會被帶出去? 當時誰在照顧的?
阿嬤忙打麻將, 小孩託過一手又一手 ....
很多小孩被性侵的案子不多是這樣, 讓歹徒有機會的


這樣的說法, 感覺就像是 A 女走在路上被拖去性侵,
不怪性侵她的人, 卻怪A 女長得太漂亮, 身材太好.

若是B 男晚上走在路上被搶劫, 是該怪B 男不該晚上走在路上?
還是怪搶劫他的人?

不過, 你的角度也沒有錯, 大人應該要更注意自己的小孩才行, 不可以輕易托付給別人.
這部份可以另案討論,
針對這個案子, 除了法條, 制度該被檢討之外,
法官如何去"自由心證", 在很多資訊不夠公開及不透明的狀況之下,
很難讓人民信服,
若是法官想證明他自己是對的, 應該將判決公開, 以釋疑慮...去年更審就已經判無罪了...
除非連法官自己都不相信自己是對的,或者根本不把人民當作一回事...

MP4/13 wrote:
3歲女童說的話能信嗎...(恕刪)


你就不要生出一個女兒


TimSmith wrote:
你指的是江國慶冤案.,
其實,當初軍法把江國慶判速死,也就是為了平息民眾的怒氣,
結果是,真的抓錯人了...

江國慶案,也是跟這件事,都扯到幼童保護的課題,但是,
當時民憤都指向讓江國慶速死,所以,才在他被槍決後,
才真正抓到兇手....
恕刪)


亂講.人家哪裡是抓錯人.
人家可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要找個小兵出來作代罪羔羊.頂死罪.對社會交代.
還是在過了15年法律追溯期,才破案還人清白,都不用負責了.
整起事件既能平息民怨對社會交代,又能將涉案人員傷害減到最輕,又能沉冤得雪,
多好阿.

那位女法官發回更審的理由好像是: 無法證明違反小女孩意願?

如果阿紫當法官是這副樣.
蕭某一定大義滅親,用降龍十八掌一掌給她斃了,免得禍國殃民,塗炭生靈.
bbchen07 wrote:
那位女法官發回更審的理由好像是: 無法證明違反小女孩意願?...(恕刪)


據說, 那位女法官做的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
(到她的層級只要做法律審?, 法院的區分我不太清楚,
播報中表示, 女法官並沒有明確表達無罪,
因為她不做事實審, 事實並非她探討的範圍,
而是做法律審, 所以發回更審)

若違反意願是判7 年, 不違反意願是判 3 年,
而嫌犯一審判4 年N個月, 二審判7年N個月,
到達女法官時已幾年後, 據說女法官用 "無法證明違反小女孩意願?"來發回更審,
那麼性侵3 歲女童究竟是要違反意願判七年? 還是不違反意願判4 年呢?
白玫瑰運動之前, 一般法院據說是傾向"不違反其意願",

而下一審的法官又更乾脆---判無罪....
所以那位女法官是很大的一個轉折點...

換句話說, 在更一審之前的那6 年歲月, 都認為有罪,
爭執的點只是究竟性侵3 歲女童算不算違反其意願 (判4 年還是7 年),
僅此而已...

而更一審的法官, "猜測"可能是覺得前面幾年那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生和鄰居證人都是白痴,
所以就推翻了前面所有人的判決...

白玫瑰運動之後, 大法官有開聯席會議討論,
結論如何我忘記了...
立法院有說要修法,
總統有說要改革司法,
幾個月過去了, 不知狀況如何, 沒有看到後續報導...

但也因為那句話, 讓白玫瑰運動越演越烈,
因為另一位法官在判另一位 6 歲女童被性侵案,
也用了"無法證明違反其意願"來開脫...

因為不是單一事件, 所以才會鬧得這麼大...

2010summer wrote:
據說, 那位女法官做...(恕刪)


是說修正 227 條, 一律視為違反意願...

好像是這樣

bbchen07 wrote:
亂講.人家哪裡是抓錯人.
人家可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要找個小兵出來作代罪羔羊.頂死罪.對社會交代.
還是在過了15年法律追溯期,才破案還人清白,都不用負責了.



嗯..這樣子也不算是抓錯嗎??

一個連隊少說也有上百人,為什麼就抓江國慶??

你能說出來為什麼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