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6&t=2082965&p=4#27784401
這是我之前發生 ... 也還在進行中的官司 !!!
上面是一些之前發表的經驗分享 !!!
希望對你有幫助 ....
目前的狀況是 ....
法院發函給雙方 & 車禍鑑定委員會 ....
並要求我們去做車禍鑑定 ...
費用 3000 元由我方繳 ....
再一些心得分享如下!!!
希望以後有人也不幸遇到我這樣的 case ...
能有點幫助 !!
1. 官司在哪打? 你人台北 ... 可是發生在花蓮 ... 那你能不能在台北提告? 叫他跑到台北來...
把她累個半死? 就我詢問的結果是不行的 !!! 簡單說就是你得在管轄對方的法院 or 事故發生
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告 ... 所以這點你得自己衡量一下 !!! 當初也想這樣做 ... 問了法院的
法律詢問處 & 保險公司 都回答不行 ... 就放棄了!!
哈 ... 不知道有沒有高手也能教一下 ... 如何把案件拉到對自己方便 ...
卻會讓對方累死的法院提告的方法??
2. 因為我付的文件裡 ... 並沒有初步分析表 ...(原因請自行看上面的討論串) 所以如我所
預期的 ... 法官委託車鑑會鑑定 .... 畢竟車禍發生的原因 ... 並不是法官的專業!!
而費用3000元是我繳的!!
這點我倒不建議要提告之前要先自己去送鑑定 .... 因為有聽過自己送 ...
最後這 3000 元卻不能當作費用向對方追討的 !!! 有問過書記官 .... 那我是因為法官叫我送 ...
所以我才送鑑定 ... 這樣可以當作費用向對方追討嗎? 書記官說這樣是可以的!! 於是我又問...
那為何有些不可? 書記官解釋了一下 ... 說情況不同 ... 所以不能相提並論!! 可是我也聽不懂!!
反正可以向對方追討就好了!! 當然法官會不會判依肇責比例分擔又是另一回事了!!!
所以我還是建議等到法院要求送再送吧!!!
加上真的要出席車鑑會 ... 又不知道要隔多久了... 好像隔個一個月時間才通知出席是有可能的!!
反正我也不擔心 ... 這一個月 ... 如果法官是判對方要賠償 ... 利息也是照算的!!! 應該是對方
要比我緊張吧!!! 不過後來算了算 ... 差一個月 ... 對方需要多付的利息也是少的可憐 ....
以我例子而言 ... 對方可能只要多付幾百元 ... 相信對方都可以找律師幫忙了!!也不差這一點錢吧!!
3. 所以我給你的建議會是 .... 先向你方便的鄉市鎮公所申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當然會寄信
給對方 ... 不過我覺得對方不出席 ... 甚至不鳥的可能性非常高 ... 畢竟對方如你說的是那樣的
態度 ... 加上路途遙遠 !! 如果對方會出席 ... 我真的覺得 ... 你真的要去謝神了!! 哈 !!
當然啦 .... 你也可以跳過調解委員會 ... 直接向法院提告拉!!!
如同網友說的 ... 會先有一個調解庭!! 基本上這個庭只是希望雙方可以和解 ... 不要浪費
司法資源 ... 那你這位被害人要不要千里迢迢出席 ... 不出席會不會有影響 ...
這我就不知道了!! 雖然我被表了一下 !! 可是我的保險公司還是建議我出席調解庭 ....
而我被表也不算被法院 or 對方表拉 .... 只能說我們這種死老百姓 ...
不多懂一些法律 .... 不表這種菜鳥 ... 要表誰呀!! (詳細經過也請看上面連結)
4. 當你要跟對方提告時 .... 如果有辦法 ... 請車廠"儘量"幫你把維修的"工資"部分提高 !!!
通常車禍維修費用分為"工資"&"零件" ... 零件部分是會折舊的 ... 基本上五年過後 ...
你的車子只剩下當初的 1/10 ... 跟報廢沒什麼兩樣 !! 哀 ... 鄉親壓!! 這就是中華民國的
法律壓!! 你跟我很不爽也沒辦法 ... 法官就是這樣判的!!! 請節哀!!!
但是工資部分就不會折舊了!!! 10 年前幫你換一個保險桿是多少錢 ... 並不會 10 年後價格就
得打折 ... 所以如果車廠願意幫忙的話 ... 是有點幫助的!!
5. 當然啦!! 你要讓對方更痛苦的一些小方法也是有的 .... 網路上很容易找一些什麼是可以求償的 ...
例如 ... 就開始租車 ... 嘿嘿 !! 到時候這些費用也是可以向對方求償的!!!
對方不想賠 ... 我就讓你有可能賠更多 ... 當然!! 法官會不會判賠 ... 甚至依多少比例
賠償又是另一回事了!!
6. 哀 ... 我的車禍進行到這為止 ... 很早就看開了!! 有時候上法院告對方 ... 也不是在意那筆
維修費用 .... 畢竟這樣想... 你我可能會覺得好過點 !!畢竟討的回來的 ... 幾乎可以肯定不會
等於你付給車廠的 ... 這還不算所浪費的時間 & 精神哩!! 有時只是想讓對方知道 ... 不是做錯事
情 ... 裝裝死就可以天下無敵的!!! 雖然處理到現在 ... 我真的覺得裝裝死 ... 就可以天下
無敵!!! 哀!!!
copper230230 wrote:
哈 ... 不知道有沒有高手也能教一下 ... 如何把案件拉到對自己方便 ...
卻會讓對方累死的法院提告的方法??
刑事訴訟法 第五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 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樓主是原告,不可以的。
copper230230 wrote:
書記官解釋了一下 ... 說情況不同 ... 所以不能相提並論!!
有肇事責任比例需釐清,這費用是可以算的。但是本案並無此問題,所以這個費用是不能算,若是法庭上對方堅持兩方都有錯,那就需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這個費用,可以事後算在對方上。
copper230230 wrote:
你也可以跳過調解委員會 ... 直接向法院提告拉!!!
別鬧了。
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
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
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
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要直接跳過"調解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Armani006749 wrote:
我也問過了~~~律師出庭費大約要六萬元~~~~
這是怎麼計價?外出可是還有車馬費的喔,民刑事加一加,再跑花蓮的費用.....應該要收20萬才合理吧。
這裡給你參考一下,常見的律師收費標準
二審之後才規定必須要請律師,在此之前並非必要,所以通常是不會把律師費算進去的,要這樣玩不如自己修一修吧。
打電話去問當地調解委員會可不可以用傳真方式申請調解,沒錢....少算一點,還是沒錢....給你分期,總之先拿到債權證明,這比甚麼都沒有好。
以刑逼民,常有的事,不過你的案子太小,除非你都自己來,不然請個律師,你會賠得更多。除非你是想給對方一個教訓,錢不是問題,我爽就好。
別亂聽人家講,律師談話費每小時由3000到8000不等(台北律師公會規定)。告不告是一回事,先花這點錢去搞清楚狀況吧。
DoctorFang wrote:
別鬧了。(恕刪)
這裏我就不太懂了!!
不知道是我誤解大大的意思 .... 還是大大誤解我的意思?
還望聞其詳 ~
我所謂的跳過調解委員會 ... 直接上法院提告!!
這裡所謂的調解委員會 ... 乃指的"鄉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並不是法院要求的的調解庭 ... 或者正式開言詞辯論庭之前的調解!!
就我的認知 ... 鄉鎮公所的調解會 ... 只是開個方便之門給雙方!!
但是也因為他沒有什麼強制力 ... 鳥不鳥他還是看雙方的自由意志!!
相反的 ... 法院的調解似乎就比較有強制性一點 ...
至少你得寫個答辯書回覆一下 ... 不然對方來個一造辯論判決 ...
那你就糗了!! 或者如正當理由不到 ... 甚至可能遭受到罰鍰之類!!
我也查過相關的法條 ...
的確也像大大說的 ... 交通事故言詞辯論之前的確會有一調解的程序要走!!
但裡所謂的調解程序 ... 應該是指法院要求的調解庭之類的 ....
我想並不是要上法院提告 ... 得先向鄉鎮公所申請調解 ... 鄉鎮公所調解
不成立 ... 法院才會受理!!
樓主可以直接向法院遞狀 ... 法院會先有一調解的程序 ...
調解不成立 ... 再進行到下一步驟的言詞辯論庭 .... 正式由法官審理!!
如果我的理解有錯誤 ... 還望大大指正!!
謝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