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30521 wrote:
一直以來,我都以為把賠對方的險(強制險、第三責人險....)保足了,在理賠上限內的金額,都是由保險公司去跟對方談的,我只要請警察做好筆錄,在時效內跟保險公司辦出險,其他的就是保險公司的事情了,除非我保的險不夠賠對方,可是看到樓主的遭遇,跟我認知的不同,
對方有受傷絕對差很多。
理賠談判可以全權委託保險公司,就算談判不成上法院,民事部分也可以讓代理人(保險公司律師)出庭。不管判決多少,都由保險公司負責。
一旦對方受傷,可以提傷害罪刑事訴訟就不同了,刑責是你擔,前科註記在你身上,最基本損失是傷害罪被告必須親自出庭。這不是保險公司能夠承擔的。不幸的是,看你願意付多少錢擺平,保險公司才不會管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