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一罰判29年,結果合併執行只要四年半?


DiabloIII wrote:

顏清標不是有說過

你想懂法律

被抓去關就會了

他說被關的時候讀通了刑事訴訟法

god.......(恕刪)


所以以後要製作消波塊時

製作越多,關得越短..

是這個意思嗎?
發文不附圖 此風不可長 沒圖沒真相 快貼圖上來
gregliao wrote:
合併執行應該只有 4( a ) + 6( b )+ 7( c ) = 17 年
是這樣對吧?

應該不對.....
最低應該是7年.....

TIBET wrote:
前新光人壽保險業務員...(恕刪)
對岸是合併成死刑
lsktn8603 wrote:
出草一次 獵20個...(恕刪)

台灣現在的法律
應該是犯一起強姦案,與犯100次刑期一樣

只要犯第一起時,是最惡劣的(性侵+SM)
後面99起都沒有第一起惡劣(這很簡單,只要對象都是同範圍年紀的)
法官就會取最大刑期,用第一起判刑執行

PS:因為若100起都是同類型,就會合併執行,也就是類似CPU,100核心執行
台灣電腦科技發達,連刑期都用上了,導入CPU多功多執行緒的觀念
老共與老美還是單核心
A Pink, Hello Venus
sfj wrote:
應該不對.....最...(恕刪)

沒錯~我清楚了!
以我上面的例子

DiabloIII wrote: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1)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2)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vul3vm4 wrote:
表面上是一罪一罰

但是靠這條

講白了就是法定刑期判最重的那一條為最低底限...最多30年...


假設某人犯了以下罪刑:
a * 2,b * 4,c * 5

a 判了 2 , 4 年
b 判了 1 , 3 , 6 , 6 年
c 判了 2 , 1 , 5, 4 ,7 年
(1)是 7 年
(2)是 41 年(總刑期,就是合併刑期)

總刑期是 2 + 4 + 1 + 3 + 6 + 6 + 2 + 1 + 5 + 4 + 7 = 41 年

合併執行(X)應該是 7 <(X)< 30(41)
所以今天法官要判他 7 年也可以,或者是要判 30年也可以

果然是個好法條啊!
靠這一條法條,很多法官的太太或小老婆應該應酬不完
------------------
樓下正解!
這種的一罪一罰,跟沒有差不多~
而且又讓法官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要是你是被告,你會不會想想有沒管道可以『提錢』來見
又另如果你是法官,被告『提錢』來見,你會不會受不了誘惑?

假設本案被告,詐領跟侵佔了那麼多錢,分個10%給法官就少了 25.5 年,當然划算!
tim901 wrote:
台灣現在的法律
應該是犯一起強姦案,與犯100次刑期一樣...(恕刪)


當初修法的解釋
刑法將「連續犯」規定改為「一罪一罰」,並一併刪除常業犯規定,每件犯罪事實必須獨立認定,若犯罪10次,就處罰10次、判處10次刑期,並數罪併罰。

也因數罪併罰,新制刑法將有期徒刑上限從20年提高至30年,如若有搶犯連續搶劫7家超商,在新制下,以一件搶奪罪判處7年換算,加上有期徒刑上限為30年,搶犯將被關30年,在獄中終老餘生,可望壓制囂張的犯罪氣焰。


你用的還是早期對於罪犯判刑的方式
強姦1次跟強姦100次就這來看,刑期並不相同

---
重新來看才了解
法官將每件案子獨立來看並加總
接著以這些案子最重的為刑期最低標準 合併刑期為最高標準
--
侵占罪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42名保戶
其中某戶案情節嚴重,可能有人急需保險金卻因故無法領取 應判4年
全部42件案合併29年

那麼 法官的對刑期判決範圍是 4年以上 29年以下
法官生日禮物剛收到一台車+金髮妹,官心大悅
於是法官決定判4年半.....

看來有一半的錢
進了誰的口袋??
不然怎會判這樣哩?

又一個恐龍法官!?
就像樓上說的~~

在此
願各位有個美好的一天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取其中最長刑以上..但本樓所提到的卻是判刑四年半..而非侵占的五年以上刑期...

有懂這件事的大大可以解釋這問題嗎???這己經低於.各刑中最長五年的刑期了.

杏仁8066 wrote: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有懂這件事的大大可以解釋這問題嗎???這己經低於.各刑中最長五年的刑期了....(恕刪)


普通侵占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42名保戶視為42件侵占個案 假設"個別"判決1~2年不等及數千元罰金
(跟被害人達成和解之類可能就判決罰金,未跟被害人達成和解的就判處罪刑)
42件個案中取其中判刑最高的做刑期下限
假設這42件侵占個案裡,判最重的是2年

那麼 法官的對刑期判決範圍必須在 2年以上 29年以下


侵占罪沒有五年以上的,只有五年以下或七年以下,你是看到哪邊去了
靈魂守衛 wrote:
普通侵占罪 處五年以...(恕刪)


感謝大大解說...小弟找了一下新閒.才想到說自己誤解各刑中之最長期的意思..

我以為指的是最重.業務侵占本刑五年.以上.合併之刑期以下..

不過說真的..這種算法.好像只有意義上.實質上没什麼用.判的還真輕..

另外.大大..業務侵占跟公益.或公務是不同的.

業務侵占.是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刑期..公務和公益才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所以這種若没和解.換取緩刑.是都要入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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