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糖橘子 wrote:(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這種狀況九成你是看不懂我的敘述.
每天工作八小時.週休二日.
月薪25000含勞健保.獎金另計.
年假滿一年7日.
上班打卡下班打卡.
請問大大這樣是否符合勞基法?
另外.
我所陳述的離職同事.
遲到.工作未完成.
曠職.未依照勞基法規定的辭職告知時間.
以上事項要依照您列出來的哪一點處理?
主管人好.不代表有什麼把柄之類的.
01大概就像這樣的人太多了.
用自己的遭遇套在人的身上....(恕刪)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四和第六就可以資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