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之侵犯 VS 知識教育之分享

這一篇案子,

被告被他害的好慘,但是最後終於告贏了。

蓄意的誣告完全破功

公道自在人心,樓主加油


其實這是可以避免的,我在站務討論板提倡的CC法則

如CAT板主她想引用照片,但是卻不知道作者是誰
要是當初該網站有標示CC圖示,想使用的人就能明瞭
只要遵守他定的法則,就能使用。也不用再去找第三仲介者

還有那個林某,實在是作法讓人不認同
覺得他的作品不讓人引用為何不直接標示C圖示
我覺得他好像是先等別人犯罪,

再用巨額賠償金、前科等逼人和解,

但不是每個人都要和解,所以就用亂槍打鳥的方式。

他如果真的想推廣智慧財產權的觀念,

應該要把作者名字清楚寫在旁邊,並且告訴別人要引用要通知作者....

感覺是個圈套。
只能說,看完後一整個憤怒.....,有啥法可以向林先生請求精神損失賠償的啊?
我想拒看拒買所有跟他有關的產品也是不錯的,生態攝影玩那麼久了,幾位老師都認識,可是真的從來沒碰過這種人,拒買拒看,這是我們目前唯一能做到的事情。
歡迎使用 FON_IS_FUN 連線囉~~
我已閱讀過並同意遵守討論區規則
...............DEL
那個人的作為圈內(鳥人)很多人都知道

除了CC之外,還有不少人聯手反他的圖勒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austin.kai wrote:
很多專業人士都是利用...(恕刪)

+1
我看過之前的新聞報導,也是有人誤用了他的照片而被他告
我覺得有些人做得太過份了
只是網站引用連結也提告?
Cat wrote: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關於林英典先生的新聞
★同樣是引用自國立鳳凰谷鳥園的相片→告國小老師侵權 林英典敗訴

不過就是有人喜歡興訟,這也沒辦法
但萬一告錯了,也是有被告誣告的可能...

Cat wrote:
▼遊記中的相片是引用自國立鳳凰谷鳥園
網頁上的主旨:終身學習網路教材,


老實說, 我覺得大家忽略了著作權法中一件很基本的事:

1.作者引用鳳凰谷鳥園的圖片,如果純粹只給一個link或許沒事, 但如果貼出圖來再加link還是可能有事, 因為你本來就無權轉貼該圖. 另方面, 鳳凰谷鳥園網站上有公告說可以擅自使用其圖片嗎? 如果沒有, 最好是要行文問一下鳳凰谷鳥園才行. 如果樓主真的曾經去信問過鳳凰谷鳥園,那麼今天根本就不會遇到這種鳥事.... ^^"

2.再者,簡言之,鳳凰谷鳥園使用林先生的照片, 看樣子根本是只有他們自己刊物的登載權(也許是他們有付費買林先生的照片所以可以在其刊物、網站上刊載),但他們並沒有那些圖片的授權轉載權力.也就是說,如果你想轉貼林先生圖片的話,鳳凰谷鳥園應該也無權授權你使用,最後還是要經過林先生本人同意. 不要天真的以為,我是轉貼xxx教育單位甚至公家單位的圖片就一定沒事(因為該單位可能根本無權同意你轉貼).

我是不知道林先生是怎樣的一個人. 但的確有些人是,如果你有問過我,而情況合理的話,我會同意你免費轉載; 但如果你沒問過我的話,奇模子就不好,管你合不合理,先告再說. (不過通常大家都是先書面警告一下,如果未獲改善才會真的告下去.) :-)

~ 臨.兵.鬥.者.皆.陣.列.前.行 ~
lyou wrote:
老實說, 我覺...(恕刪)


講很多,但都是廢話
有空去搞清楚那個人做了些什麼事,再來這裡發表你對他的作法有什麼看法吧

著作權、專利權,雖然說在這個財權凌駕一切的社會裡真的算是保護那些財閥用的,但多少有些地方是可以稍稍保護一下窮苦的發明家跟辛苦的著作人,但別忘了,著作權最開始的想法並不是為了讓發明寡占,而是為了讓人類的美好發明流傳後代,只不過到了律師、財團跟不肖的人手裡,變成是斂財的手段罷了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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