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信箱是交筆友用的,不是申訴用的。
請將原委提至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其成員含多位外面人士,會酌視狀況及法令審核。
看你丟東西的內容而定,如果真的只有飲料及零食袋,就有機會申訴成功。
家戶垃圾未依規定放置,行人專用清潔箱旁
家戶垃圾之定義應為於住家產生之垃圾,行人、騎士(騎車時是無法吃那些玩意兒,所以他們不會以非行人丟垃圾來當理由,要真舉這個當理由反而會讓委員覺得太草率)在外食用產生的垃圾,當然也可放在人行道垃圾箱。而垃圾箱滿溢無法塞入,是環保局未盡責。
要罰的環保局要自己備好所有證據到訴願會力陳罰的有理,環保局以亂丟家戶垃圾為由,開單除錄影帶拍到你丟東西之外,環保局人員應該也要拍下垃圾內容。如果你丟的只是零星物件,沒有可以認定在家裡產生,而且打包出來丟棄的證據,當然不能證明是家戶垃圾。如果他沒有垃圾的照片,或照片內容薄弱,自然就會敗訴。
記得上次新聞報過,台北市政府訴願會的訴願成功率近五成,版主請試試。
車是買來改的 wrote:
我於101年12月4...(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