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ent Chen4028 wrote:
台灣的警察權力太小
我所謂的小 是指“執法”的權利
例如警察看見有人在飆車 如果警察追過去
對方摔死了 理論上這應該是警察要執法的範圍
但是卻會被立委民代質疑執法過當
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根本不必怕被質疑,
我倒覺得不是執法的權力過小,
其實是一些鳥規定讓執法人員綁手綁腳,
比如說以前規定警用無線電遺失要記大過(不知道現在有沒有改變),
如果你是警察,你出去辦案會辦得安心嗎?
搞不好顧好無線電比抓小偷還重要;
又比如說上班時間買東西吃有必要禁止嗎?
有必要因為上班吃點東西喝點東西就認定他們是在摸魚嗎?
我們一方面希望執法人員、公務人員勇於任事、多一點彈性,
一方面卻給他們搞了許多條條框框,
或許在這方面也該有些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