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還有所謂的試用期嗎?我公司遇過,因新進員工工作學習不符合公司預期,且有時跑外面時有到處晃的嫌疑故在他工作兩個多月的時候告知到月底就不用來了新人於是乎提出了要求公司給予資遣費新人提出一堆勞基法規向公司要求公司為免延誤徵招新人,也不想跟他耗就請他隔天就不用來了 薪水跟資遣費會算給他...所以!!!!只要敢盧!只要敢告!!沒甚麼要不到的!!
同意網友說的,這老闆並沒有虧待樓主同事的老公,想抗爭?建議還是不要再丟一次臉吧!但有些部分還是提供正確資訊給樓主和網友參考。1.勞基法中並沒有所謂「試用期」,這是以前留下來的說法。基本上只要開始上班就得開始投保勞保,企業主可以決定這份職務是屬正職/約聘/工讀哪一類性質,但都與試用無關。2.因為他已經有無故曠職的紀錄(包括下午才上班那天如果沒補請假也算喔!),所以老闆有權資遣他,就算告到勞保局,勞保局也不會支持的。而且老闆依然有付工資給他,除非老闆故意或忘記幫他投保勞保,否則幾乎可以預測這件申訴一定會被退回。3.資遣費的計算是有既定規定算法的,按年資為基本基數計算,但上班時間只有2週連一個月都不到,又有曠職、遲到等紀錄,真不知他還想拗到多少?以樓主說薪資一個月35K,一週上班5天,每月上班22-24天計算,但因他有1天曠職所以實際上只能以9天計薪,35000/22*9=14318元,就算硬要加上資遣費用35000/365*14=1342元,14318+1342=15660元,老闆實際上還多付了4千3百多給他,這樣還有臉想去抗議,也只能說臉皮一厚天下無難事了!但若真要撕破臉到這地步,老闆也可以要求除了曠職當天不計薪水之外,遲到的時數也需倒扣回來。以月薪35K計算,每日扣午休1小時不計工時,他的時薪大約是:35000/22/7.5=212元左右。假設6天遲到各扣一小時,下午2點才打卡當天午休不計扣4小時,他必須扣還工時薪資212*10=2120元,所以可領的金額是14318+1342-2120=13540,老闆可以要求他退還多付的6千4百多元!4.勞保投保滿一年以上(不限定連續投保)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但無法領到全額只有3個月,需投保2年以上才可以領到最多6個月的全額。且失業給付必須當事人自己去勞保局登記並有後續求職紀錄,確認有求職仍未被錄取才能申請,從登記到送件申請到實際領到金額,時間至少也要1-1.5個月,而且必須按月送件申請,不是一次申請就6個月全付。一旦領完6個月額度,後續必須再投保勞保滿一年以上才能重新申請。相關記錄勞保局都有紀錄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