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大開釋

首先
被告當下毀謗與妨害名譽是FB 公開狀態
這點檢察官已認定為事實
沒有爭議

第二舉證部份
除了原告提出相關資料庫數據之外
被告也該提出證人與證明
而不是隨口說說就代表是事實吧?
既然敢說就要拿出證據使人信服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第三部份更不用說了
其中一名被告
檢察官不過要問案情
她一開口就先說原告是某宗教信徒
但沒想到卻罵人實在很不慈悲
所以她才見義勇為挺身而出
罵原告曾在酒店上班
檢察官就當庭跟被告說過
原告私德與公眾利益無關
即便有其事
也不能公開任意散佈

上網聊天聊到告來告去也真是夠了
假裝是客人
試圖毀謗人家商譽
這些難道不會太離譜也太超過了嗎
原告關帳號就說人家自覺丟臉才關
開完庭還嗨到上來酸原告、跟網友吵架

已經安靜很久不想惹事
被告還是一直四處顛倒是非
只能期待司法了
o-_-o wrote:
首先, 罵人並不一...(恕刪)
有些人在網路會出名不是因為有個性,而是「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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