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
被告當下毀謗與妨害名譽是FB 公開狀態
這點檢察官已認定為事實
沒有爭議
第二舉證部份
除了原告提出相關資料庫數據之外
被告也該提出證人與證明
而不是隨口說說就代表是事實吧?
既然敢說就要拿出證據使人信服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第三部份更不用說了
其中一名被告
檢察官不過要問案情
她一開口就先說原告是某宗教信徒
但沒想到卻罵人實在很不慈悲
所以她才見義勇為挺身而出
罵原告曾在酒店上班
檢察官就當庭跟被告說過
原告私德與公眾利益無關
即便有其事
也不能公開任意散佈
上網聊天聊到告來告去也真是夠了
假裝是客人
試圖毀謗人家商譽
這些難道不會太離譜也太超過了嗎
原告關帳號就說人家自覺丟臉才關
開完庭還嗨到上來酸原告、跟網友吵架
已經安靜很久不想惹事
被告還是一直四處顛倒是非
只能期待司法了
o-_-o wrote:
首先, 罵人並不一...(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