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報上又說 Home媽把1600發子彈與手槍藏匿,又被搜出。聰明的話,打死也不能承認。1. 有槍,有子彈不犯法2. 槍,子彈沒在犯者住處搜到這樣上法院就能打了,越難打認罪協商就越有利。在美國打官司,檢察官,警方絕對是吃是子捏軟,特別你又是外國人。在美國打官司一步都不能讓,要讓就書面認罪協商。律師在這裡非常重要,一開始就不該承認 "有想買槍",這就是沒律師自己亂想亂回答。這牽涉到動機/著手行為。等警方查到你有買槍再說。現在警方只能查到 "有買槍零件,自己組槍",這根本是鬼扯。買零件跟能組成槍根本二回事。總之,打官司生死勝敗,絕對不能自己以常識亂講。
我是羊駝 wrote:沒在美國玩過槍的人還真的不懂。160發,不要說AR15了,一般手槍在靶場,20分鐘就打完了。在靶場當場買子彈,貴到暴,有賣到5毛1發的,160發20分鐘打完後覺得沒吃飽,再買2盒100發,要花幾十塊錢美金。常玩的聰明人當然囤個三五千發了。 所以1600發根本是小CASE而已...!?那在美國玩過槍的人應該覺得沒甚麼...
A.在美國他合法買那些子彈跟武器根本就稀鬆平常(有的講究一點的,連子彈都在家自己DIY)B.他今天唯一犯下的罪就是在學校跟同學說出要開槍這些話當A跟B兩個條件合再一起,就是美國人心中的大忌寧願弄死你,也不會放過可能發生恐怖攻擊的機率有個親戚長住美國,他曾經提到常去打靶的人有時候會買個3-4千顆(多買還有送)然後3-4千顆也差不多去個靶場2-3次就打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