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長學弟制之所以沒辦法列入章法辦理
小弟覺得是不是因為其中還是有一些畢竟是違反正常道德觀念的因素在
小弟是認為,很多人在學長學弟制的制度下成長
所以會認為多數人決定的就是對的
或許這是維持軍法風紀的一條不成文規定
但是階級不是本來就已經有明文的定義
那又何必依賴多餘的"習俗"呢?
再爬文之中我發現有一些人說
那些快退伍的義務兵會比位階比他們高的自願兵來的臭屁
甚至連一些基本的禮貌都會省略
只因為那些志願兵比他們菜
而他們可以這麼囂張的原因是因為他們待的久
"而且過去也有被學長操過"
這邏輯我實在想不通
如果說因為有被學長操過所以就可以欺負學弟
更甚至被列入為不成文規定
那社會上那些有被違法事件連累的受害者
他們再找下一個受害者攻擊
原因也是因為"他們過去也曾經受害過"
這就不被社會允許,豈不是很不公平
但是邏輯是相通的不是嗎?
小弟認為對學長的尊重是一定要的
但是使喚甚至是被剝奪權利
就應該可以透過相關管道申訴
當然,小弟離當兵還好一陣子,只是爬文看到好奇罷了XD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