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聞事件說明何謂性騷擾.

lilteyang wrote:
很有道理 - 除了其中一點:

我們要怎麼知道什麼行為會 "靠近" 別人的底線???
要以誰的底線為標準??? 以當事人的底線為標準嗎???
如果是的話, 那我們根本沒有辦法知道我們是不是正在 "試探別人的底線",
因為一萬個人就會有一萬條不同的底線...
所以這個建議其實根本不實際 - 除非你離群而居,
不然你永遠都會踩到別人的底線...

當現在社會風氣, 在大合照時搭個肩膀是很正常的事情時,
根本不會有人認為這是在試探別人的底線啊!!!
舉個例子好了: 當九成九以上的人在約會時容許對方 "試探性" 的牽自己的手,
會有人為了 "不試探別人底線" 而先問: "我可以牽你的手嗎???"
法律條文如何解讀是一回事, 合不合於現在社會的觀感跟規範又是一回事...

至少在這個案件裡, 我完全無法理解為何女方會提告, 也覺得她有點 "越界" 了...


手不伸出去,就不用猜底線在哪裡囉,不是嗎?
有人察言觀色的功夫厲害,有人不行,
但是猜錯底線的後果就是自己承擔,
沒把握,就問吧,不然就別動手,除此之外又能怎樣呢?

人與人相處本來就有很多底線得猜,
只不過有些猜錯了不會受罰,而有些會。
針對那些猜錯了會有大問題的底線,還是斟酌些吧。

大合照搭肩很正常?有人就是不喜歡啊,而且我相信也不會是少數。
一個大團體裡,真的每個人都熟到可以勾肩撘背嗎?
事實上應該是很多人礙於情面不開口才讓大家自以為是正常吧。

約會又另當別論,除非你都和自己沒好感的人去約會囉~
inoue555 wrote:
手不伸出去,就不用猜底線在哪裡囉,不是嗎?...(恕刪)


的確...
然後 "表白" 這個動作也變成了性騷擾... 因為造成對方不快...
然後 "稱讚對方很漂亮" 這個動作也變成了性騷擾... 因為造成對方不快...
然後 "回頭看了對方一眼" 這個動作也變成了性騷擾... 因為造成對方不快...

不曉得您懂我在說什麼了嗎??? (為了表示我的觀點, 可能有點誇大, 請見諒...)
既然今天是否性騷擾純然處於接受方的主觀意識,
那人與人的互動之中幾乎沒有任何行為可以免於 "踩底線"...
至於您說有些底線踩了會受罰, 有些不會,
我只能說這次新聞中的事件, 我個人傾向 "不會受罰" 的那一端...
而且以這次新聞造成的轟動來說, 我不認為我是少數的那一群...
inoue555 wrote:
我的意思只是要說,不只觸摸能構成性騷擾要件。

構成要件也只是提出訴訟的門檻罪名,是否成立也得如我結語所說,依其他客觀條件來判斷。

不過肢體接觸如摸手搭肩一類,本來就應該是比較親暱才會有的行為,
女性對這些行為本來就比男性來得敏感,以男性觀點來詮釋是不妥的。
而且與其說女性太敏感,我反倒覺得是台灣男性對這些議題太缺乏敏感度。

...(恕刪)



(刑事告訴為任何人之權力並無門檻,罪刑法定原則,係規範罪行成立須達法定構成要件,始得成立此罪名,因先前法院判決10秒襲胸不構成公然猥褻,造成社會嘩然,係因法官認為並無公然猥褻之構成要件,始判無罪,本人發起此主題,非討論兩性關係,係因新聞事件需告知社會大眾相關規定,也讓大家部分了解性騷擾規定,但希望大家勿將法條擴張解釋,以非法律層面探討此話題,就法論法,才是法治社會之真意.比如有人暴力脅迫強制拉手或搭肩,則可能涉及刑法304條強制罪,如未於牽手及搭肩前詢問是否同意,即予以牽手搭肩,是不構成性騷擾,但可能不禮貌,但如未經同意親臉頰或親嘴,即可能涉及性騷擾,依據看本人之前發言.)
台中小康 wrote:
(刑事告訴為任何人之...(恕刪)


老兄,要幫我改編排可以,不過別改錯呀,
逗點錯個位,意思就差很多呢~

我所謂門檻是指程度達到構成提告要件,至於是否成立是法官的判斷。
至於十秒事件,個人是覺得檢察官用錯起訴罪名才會不成立。

我不認為摸手搭肩不能成立性騷擾,而是要依程度和現場狀況來判斷。
不過不禮貌是肯定的。


lilteyang wrote:
的確...
然後...(恕刪)


很多狀況都是程度問題,
舉例要誇大是可以,但是別舉得不切實際,
因為你還是沒把我最後一段話看進去。

關於這條新聞,我個人立場是覺得女方反應極端了些,
但男方也是咎由自取。

個人還是認為,除非真的和對方熟到不能再熟,
不然還是別自以為熟地和人進行親暱的肢體接觸,
不只是避免觸法,也是對他人的尊重。
我認同在目前法律條文下,女生被搭個肩是權力去告,
但問題是該事件那男生被制止後也立刻停止搭肩的行為,
也跟女生道歉了,這樣子還不夠?
非得告上法院讓法官判他幾個月刑期或罰個錢才叫天理召張??
這符合比例原則嗎??
法院案件堆積如山,有必要再付出這種成本來應付這種只是搭了一下肩,然後事後男生也道了歉的案子?
這種案子會去告,要嘛女的心理有問題,要嘛想就是想要錢,
還是有人認同這是為了維護法制,為了申張正義所做的義行?
如果有麻煩出聲一下.
我想
挾怨報復的可能性比較大吧!
也許是這男的 以前對事件女主角的做了什麼壞事 讓她懷恨那麼久

不然做人不要這麼絕囉 總是要還的拉~
litlin wrote:
我認同在目前法律條文...(恕刪)


套句玩笑話,「如果道歉有用,那還要警察作啥」~
要不要放棄法律給予的權力本來就是由個人去決定,
不是當事者的旁人其實沒啥好插嘴的。

法律條文就是這樣,給了你權力當然就沒立場阻止你使用,
而事實上這裡也沒人是當事人,又有誰能知道事情的完整真相?
當事人覺得被冒犯到什麼程度也不是不相干的我們所能想像。

雖然光看新聞敘述的感想,的確是覺得女方誇張了些,
但是新聞果真就完全反應事實和時空背景了嗎?
以我對當前媒體的了解,我只能說--不見得。
那女的踢了男的一腳
那男的可以告女的傷害+性騷擾(用腳騷擾我的肚子)嗎?
因為主觀上我也不喜歡人家用腳接觸我的肚子啊?
playway wrote:
那女的踢了男的一腳那...(恕刪)


請先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讀通。

踢的動作和性別意識無關,
也不是表示親暱的行動模式,
你可以告傷害,但是它和性騷擾無緣~
inoue555 wrote:
請先把性騷擾防治法第...(恕刪)

如果一個人整天的用法律去約束它人,這種人友誼一定是不好,往往做人處理不要太刻求,我不是讀法律的,但是我身邊就是有相關案例,開個小玩笑就告訴對方約束自己的說話方式,還要告別人"誨謗",這樣朋友聽到敢靠近它嗎?如果感不舒服可以當面告訴對方,不需要整天用法律去要求別人行為,不然動不動就說"恐嚇",我只能說出外靠朋友,法律之外還是要有人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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