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內褲裡養小鳥 wrote:所以大家就保佑不是自...(恕刪) 所以大家就保佑不是自編自導自演,不然可是沒台階下的不爽買他家的東西是你們的事沒錯!是我的事媒體找樓主,樓主找媒體有差別嗎?重點不就是先發制人唉!先發制人?人在那邊??不知道你幾歲?懂不懂什麼是分享?講的自己是小蝦米,會利用網路媒體操弄人心的會是小蝦米嗎?操弄...01不是他開的喔!是姓蔣的開的喔偵查過程不公開,這件事情是樓主一直跟大家『分享進度』吧我傻眼了誰規定值查不公開?有違法嗎?偵查過程不公開先看看這兩篇姜律師法律部落格.99年書記官考試的魔法日誌我們來看偵查不公開的幾個理由:一、避免偵查受到干擾二、保護被告名譽 被告示jerry..不是維大力三、保護告訴人安全四、保全證據這件事情,好像沒啥東西很重要喔.?所以你認為那邊不能公開。你跟我指導一下。資料來源如有錯誤請法律專家來指證他又是抱著什麼樣的心態呢?告訴消費者有這件事情反觀維大力雖然提告,可是靜待司法調查,最後總會給大家交代你確定嗎?阿沒交代怎辦一直拖怎辦反正鄉民們不就愛看圖說故事,真不知道那是錄音檔還是說故事,說了你就信?
艾德華仔 wrote:最後不是都被媒體拍出...(恕刪) 過程不重要嗎?什麼都用『最後』來做解釋,我倒是覺得有點可笑今天樓主找媒體,最後還是要跟廠商協商那幹嘛中間安插一個人最近版面上常出現的吃火鍋出現異物反正最後拉出來,吃進什麼有什麼差別嗎
sony9 wrote:誰規定那個法條規定????請作答 這個問題在很久之前的反對方就有提出來過,包括他在發表不再回應的文章之前,也有提出過。當然,有許多板友都已經像您這樣回答過他了。可是一再老調重彈,我想大家也沒這麼有興致同樣的答案要說個幾十遍。建議還是無視就好了。
sony9 wrote:誰規定那個法條規定?...(恕刪) 既然沒關定消費者不能先PO文上網,那有規定廠商要道歉嗎?有哪一條規定?如果沒有為何要指責廠商沒先道歉=============================樓上說要無視,可是我看你很有興趣要回答,不然也不會一直說
喔這樣喔那還是拒買耶有人說樓主動機可議我合理懷疑廠商掩蓋事實,以提告試圖混淆視聽,讓大家把矛頭指向消費者。有沒有證據我不知道不過這邊就好幾個被混淆的呵呵拒買拒喝拒看(昨天看到還特意別過頭,心中大念罪過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