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aussshoestring wrote:
連拍你馬x的文都會被你當成說你吃飽太閒XD
應該也是小拔兔始料未及的吧XD
看你精彩的抓狂表演
股票又大賺
今天真是超愉快的一天…XD
別人在表達敬意,能硬是被你說成拍馬X~,想想你也真的是很不簡單

其實你能開心我也覺得很開心
a22akse wrote:
本來法律有賦予法務部長簽不簽的權利,但以王XX的那種態度,.....難怪社會大眾都一致討伐
一、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不違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判決確定後,應由檢察官將卷宗送交「司法最高行政機關令准」,所謂的司法最高行政機關就是法務部長,同時他還可視個案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可能而命執行檢察官斟酌,也顯示法務部長確實有審核司法判決正確性的合法權限(亦即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原本就不認為法務部長只是執行死刑的橡皮圖章,而是為求慎重、避免濫殺,授予了法務部長實質審酌的職權)。且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法務部長須於幾日內簽署死刑執行令,可知立法者有意使法務部長擁有是否決定立即批准的裁量權,以求死刑執行的慎重(反觀檢察官及監所即無裁量權,須於批准後三日內完成執行)。
引用自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