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叫~~台灣新加坡法律化~~
新加坡獨立在1959年。不只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但在東南亞國家中,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二國採行而已。目前新加坡處罰鞭刑之種類,在1966年通過一個以維護市容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壞法」(Vandalism Act),來以重罰處罰塗鴉及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之前,新加坡鞭刑僅限於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傷害的罪嫌,包括:重傷害、搶劫、強暴及猥褻等罪。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儆猴的功效,在執行時,雖然沒有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才繼續執行。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同時,如果醫生認定犯人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鞭刑時,可以聲請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個月。
這些制度乍看之下,這是一個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罰,但是在犯罪心理學上,無疑是一個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執行鞭刑,每次療傷三個月,期間犯人只能臥睡,所以整體行刑的時間甚長,同時,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處以鞭刑的鞭數雖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終生受到震嚇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於對於鞭刑的恐懼。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壞法」後,便將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進一步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按理說,在政府公共建築物上張貼廣告、標語或噴漆,既不會妨害公共衛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國家多半處以罰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壞法」卻對這種行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這種嚴厲的處罰,為世界各民主國家所罕見。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現象,轉變到認知新加坡之所以達到此外觀,卻是採行了極為嚴苛的鞭刑手段。
希望台灣政府也能加入鞭刑這一項.讓犯罪者能夠深刻的了解自己的犯意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看過小孩不笨的.都記得裡面有個橋段.有個高中生就有被鞭刑.那是政府授予高中校長的權利.
努力變宅男 wrote:
白冰冰如果要組黨的話,
我投她一票。
引述"如果人不應該殺人,為何我們同意國家殺人?"
這叫引喻失闢,
照樣照句:
如果人不應該搶劫,為何我們同意國家搶劫?
如果人不應該說謊,為何我們同意國家說謊?
...(恕刪)
這個進komica wiki的成句了.....
如果人不應該XX,為何我們同意國家OO?
死刑不能廢,或許可以緩執行,但是不能廢,如果人類社會沒有一個淘汰的秩序!
正常規規矩矩生活的人根本沒有應有的保障,人殺人是枉為人,讓他再投胎一次比較快!
殺人不用死,假釋出獄的,有多少比例能恢復到正常生活中?要看看數據了!
基本上不相信的人居多!!真懷念以前還有所謂替天行道這種事,現在...唉!
windarc wrote:
但在現今的調查科學以可以大幅降低此冤獄的情形...(恕刪)
無法百分之百確定司法不會犯錯~就盡量避免~
法律應該要保護全體人民的人權~
現在司法體制~結案量=考績~
所以亂判誤判的情況仍很常發生~
鈠人犯真的該死~但要考慮到司法也會犯錯的~
不然降子好了~如發生誤判~法官也一併死刑好了~
提倡人權應該不是如此吧~
就算殺人犯被判死刑了~
被害親屬心裡就不痛了嗎?
且再重的刑也無法嚇阻犯罪~
最大的問題我想應該在於總統的大赦,特赦和減刑吧~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被亂用才會發生明明無期途刑卻關沒幾年就出來~
如果總統沒事就來個大赦減刑~連死刑犯都死不了~
才會讓民眾更氣憤~快修法讓總統無法亂用特權才是真的~
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曲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雖然敝人也反對死刑廢除,但在深入研究這些權利保護的過程後,也不得不提出質疑,如果死刑是可以由法律明定即使違反憲法也在所不惜的,那會不會那天納粹再起,訂立一些優秀人種保護法之類的法律,而剝奪某些族群的生命權?原本廢死刑是建立在人權保護(這不是保護死刑犯的人權,而是要宣示生命權神聖不可侵犯的理論來加以約制"國家"這個大怪物,先進民主國家被君主制嚇的很嚴重)上,結果廢死刑聯盟這些都不懂,純粹以死刑犯的角度來說明,不僅對於被害者與家屬太過冷血,也模糊了這個爭議的焦點......
因此,敝人在宣示人權保護的立場上是反對死刑的,但世上沒有比死刑更可怕的嗎?古語有言,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千刀萬剮而不死三十年(以現在的醫學之進步不是不能辦到)....是否會在國民感情的宣洩與犯罪防治上有更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