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真的應該廢除

建議將新加坡的法律搬到台灣來
這就叫~~台灣新加坡法律化~~
新加坡獨立在1959年。不只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但在東南亞國家中,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二國採行而已。目前新加坡處罰鞭刑之種類,在1966年通過一個以維護市容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壞法」(Vandalism Act),來以重罰處罰塗鴉及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之前,新加坡鞭刑僅限於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傷害的罪嫌,包括:重傷害、搶劫、強暴及猥褻等罪。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儆猴的功效,在執行時,雖然沒有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才繼續執行。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同時,如果醫生認定犯人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鞭刑時,可以聲請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個月。
這些制度乍看之下,這是一個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罰,但是在犯罪心理學上,無疑是一個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執行鞭刑,每次療傷三個月,期間犯人只能臥睡,所以整體行刑的時間甚長,同時,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處以鞭刑的鞭數雖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終生受到震嚇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於對於鞭刑的恐懼。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壞法」後,便將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進一步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按理說,在政府公共建築物上張貼廣告、標語或噴漆,既不會妨害公共衛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國家多半處以罰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壞法」卻對這種行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這種嚴厲的處罰,為世界各民主國家所罕見。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現象,轉變到認知新加坡之所以達到此外觀,卻是採行了極為嚴苛的鞭刑手段。

希望台灣政府也能加入鞭刑這一項.讓犯罪者能夠深刻的了解自己的犯意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看過小孩不笨的.都記得裡面有個橋段.有個高中生就有被鞭刑.那是政府授予高中校長的權利.

努力變宅男 wrote:
白冰冰如果要組黨的話,
我投她一票。
引述"如果人不應該殺人,為何我們同意國家殺人?"
這叫引喻失闢,
照樣照句:
如果人不應該搶劫,為何我們同意國家搶劫?
如果人不應該說謊,為何我們同意國家說謊?

...(恕刪)


這個進komica wiki的成句了.....

如果人不應該XX,為何我們同意國家OO?

死刑不能廢,或許可以緩執行,但是不能廢,如果人類社會沒有一個淘汰的秩序!

正常規規矩矩生活的人根本沒有應有的保障,人殺人是枉為人,讓他再投胎一次比較快!

殺人不用死,假釋出獄的,有多少比例能恢復到正常生活中?要看看數據了!

基本上不相信的人居多!!真懷念以前還有所謂替天行道這種事,現在...唉!
那...可以把那些已判死刑的人放出去
讓他們去做掉那些"廢除死刑聯盟"的成員的親人
做掉一個,刑期就減輕一點
到時再看看那些"廢死人"贊不贊成"廢死"好了
反正他們覺得殺人不用償命,應該寬恕他們
自己沒遇上的事,總是覺得沒什麼大不了

所以我強烈建議,放他們出去吧!!!
windarc wrote:
但在現今的調查科學以可以大幅降低此冤獄的情形...(恕刪)


無法百分之百確定司法不會犯錯~就盡量避免~
法律應該要保護全體人民的人權~
現在司法體制~結案量=考績~
所以亂判誤判的情況仍很常發生~
鈠人犯真的該死~但要考慮到司法也會犯錯的~
不然降子好了~如發生誤判~法官也一併死刑好了~
提倡人權應該不是如此吧~
就算殺人犯被判死刑了~
被害親屬心裡就不痛了嗎?
且再重的刑也無法嚇阻犯罪~

最大的問題我想應該在於總統的大赦,特赦和減刑吧~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被亂用才會發生明明無期途刑卻關沒幾年就出來~

如果總統沒事就來個大赦減刑~連死刑犯都死不了~
才會讓民眾更氣憤~快修法讓總統無法亂用特權才是真的~
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曲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jackelhou wrote:
小罪就沒有誤判嗎?
所以乾脆所有法律都廢掉?...(恕刪)


被關能出來~被判死刑能復活嗎?
請好好思考可以嗎?
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曲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死刑應該廢除的原因,其實沒有那麼狹隘,簡單的論述一下,在先進民主國家追求民主、人權保障的過程中,後來在理論上發生了一個重大的課題,也就是人的基本權利是否可以加以限制與剝奪?這也就是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憲法位階比例原則的產生過程,亦即,在不違反比例原則的情況下(跟一般大眾認知的比例原則完全不同),人的基本權利是可以加以限制與剝奪的(這只是簡略說明,實際理論上不是僅符合比例原則就可以限制與剝奪)....好,接下來,又要討論一個課題,人的基本權利是否有絕對性與相對性?也就是說,是否有權利是絕對不可加以限制與剝奪的?是有的,就是生命權,因為以生命權來說,限制生命權無法想像,只有剝奪一途,但一但剝奪了,就再也沒有回復與補償的可能性,一切也就此終止,這在憲法的比例原則上是無法通過檢驗的(再重申,憲法位階的比例原則非常複雜,是很多法律碩士的論文專題),簡單的說,無法通過手段必要性與目的必要性原則......因此,先進民主國家繼而提出對於死刑的質疑.....
雖然敝人也反對死刑廢除,但在深入研究這些權利保護的過程後,也不得不提出質疑,如果死刑是可以由法律明定即使違反憲法也在所不惜的,那會不會那天納粹再起,訂立一些優秀人種保護法之類的法律,而剝奪某些族群的生命權?原本廢死刑是建立在人權保護(這不是保護死刑犯的人權,而是要宣示生命權神聖不可侵犯的理論來加以約制"國家"這個大怪物,先進民主國家被君主制嚇的很嚴重)上,結果廢死刑聯盟這些都不懂,純粹以死刑犯的角度來說明,不僅對於被害者與家屬太過冷血,也模糊了這個爭議的焦點......
因此,敝人在宣示人權保護的立場上是反對死刑的,但世上沒有比死刑更可怕的嗎?古語有言,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千刀萬剮而不死三十年(以現在的醫學之進步不是不能辦到)....是否會在國民感情的宣洩與犯罪防治上有更好效果???
個人對這個議題一直有個想法可以讓人道主義者及以暴制暴兩者並存
讓舊法(贊成死刑)及新法(癈除死刑)同時成立,由全民自行決定,贊成癈除死刑者請自行至戶政事務所在自己的戶籍資料及身份證註明登記"贊成癈除死刑",以後自己或家人遭受傷害一律以"人道"標準寛以待之,不贊成者則不用去更改
如此選票考量的立法者及政客就無需煩惱惺惺作態,全民也不用公投浪費社會成本,喜歡滿口仁義道德的也可以堅持自己的理念,擁抱死刑犯...
不過那些退休高官及現任大官撤掉隨扈先,就從王x峰撤先
冰冰黨的黨費多少?

黨部在那 我要去加入...
Christhood wrote:
唉~請看清楚好嗎?我...(恕刪)




是那些罪犯欠被害者及被害者家屬太多

執行死刑的人

對他們而言

那是他們自己選擇的工作



也無任何報告指出

死刑執行者都因此得到憂鬱症




若你和這些罪犯無冤無仇.. 由你來執行.. 你真下得了手嗎?

天使的誘惑 wrote:
所以被誤判是活該~他...(恕刪)


被誤判是受害者的問題嗎
警察和檢察官辦案本來就要講究事實真相
絕不能刑求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也本來就要小心
為什麼要把這些吃公家飯的人應該做的事情
讓受害者承受

廢除死刑的話
那相對要有更嚴峻的處罰
若只是來個終生監禁
後來又減刑
靠~那這樣以後社會只會更亂而已

殺人者,不用被處以死刑
那以後只會更多殺人犯而已
哈囉!你好嗎?衷心感謝!珍重再見!期待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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