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dlove wrote:趁現在還很白,來講一...(恕刪) 很有趣啊,你的說話風格很有風度,也且也比那些人言之有物,請繼續保持下去。我也不知道用望遠鏡看會怎麼樣。不過那幾棟大樓看過去,確實還是一覽無遺,而且很清楚。何況公共場所就是不可以裸曬,不管用顯微鏡或望遠鏡去看,都是兩碼子事吧。能在重度近視面前裸奔而不違法嗎?
jacklovejanelong wrote:如何個制止法?願聞其...(恕刪) 哇...這個要人教?首先如果有人在你面前脫泳褲,只是"為了滿足其性慾或是引起你的性慾",讓你覺得不妥,你可以請他穿上。如果講不聽,你可以先請管理員處理,或是直接報警。有很難嗎?
jacklovejanelong wrote:OK啊,所以你也覺得他們這些行為不對嘛,那還有什麼好爭議的呢? 爭議的點正是『你』沒有現場直接報警送辦。『你』沒有透過法律行動,制止違法行為。『你』沒有當場證明《所見所聞》違法。
jacklovejanelong wrote:很有趣啊,你的說話風...(恕刪) 過講了!關於公共場所裸曬這一節的罪與罰,其實還有一些法律見解的部分,因為太複雜不太適合在這邊閒聊。比方說公然猥褻 或是 妨礙風化其中公然的部分如果GAY的那個討論版裡面有被認定猥褻的內容,其實你在mobile01這個沒有分級的站台引用並傳播,提供特定或是不特定第三者來看,你就犯法了。像一些媒體常犯這條,不過因為廣告收益遠大於罰金,或是可以找個小記者頂罪(微罪)。那麼像是那個GAY討論版的文章為甚麼會沒有事情呢?因為他跟台灣大部分的色情論壇一樣,主機不是設在台灣,因為國情不同,台灣的主管機關是沒有辦法越權取得使用者資料。於是乎法律只是方便其事,卻不能真的滿足所有人的需要。就像你或是部分網有所說,這些人為什麼不去開個小房間或是躲進小豪宅裸就好了,因為所謂個公然並非指是不是公共空間,而是指是不是有特定或非特定的第三者看到。另外猥褻要講求意圖...但這些法條其實訂的很含糊,也隨著時代在慢慢變化,台灣到現在還是沒有開放創制複決權這也是為什麼這些裸體運動者,會用一些比較激烈的方式或是誇大的言詞來吸引其他人加入他們的族群,其實他們沒有性騷擾或是妨礙他人的意圖又為甚麼要拿社會公器,或是用大量的社會成本來罰他們呢?(當然啦...可能很多人已經習慣媒體就是用來報這些東西)前面有個雷網友講的大概是這個東西,既然沒有沉下去,其實是可以好好聊這塊的。另外GAY沒有這麼可怕啦...看到這麼多人怕成這樣,道是挺意外的。
madlove wrote:過講了!關於公共場所...(恕刪) 對啊,不是有人說要求償嗎?裸曬的照片都是他們自己PO在公開的網路平台上的,散佈這些猥褻照片的人,竟然不用負刑責?反而要小記者來扛?你真的認為,法官會判散佈裸照的人無罪?判這些媒體都有罪?而在這裡公開說明小弟在泳池看到的事實經過,觸犯了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呢?年代、東森、中天、TVBS都有報導,有犯了什麼法呢?
madlove wrote:...(恕刪)...另外GAY沒有這麼可怕啦...看到這麼多人怕成這樣,道是挺意外的。 可怕的是這些所謂的違法行為因沒有透過法律程序證明其違法使得這些描述到底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加油添醋哪些只是【文筆】而已無法從法律上獲得判定
水云 wrote:可怕的是這些所謂的違...(恕刪) 新聞報導不是說有位戴眼鏡的泳客說自己曾經被那些人騷擾過嗎?另一位泳客不是說「確實有人裸曬,但這裡有小朋友,這樣不太好啦。」我就我看到的如實說明,幸好媒體都證實了有裸曬、性騷擾的現象,為什麼沒有人敢向媒體抗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