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認定遭槍決的江國慶遭錯殺 : 沒天理 9軍官全不起訴 (進來蓋樓表達抗議)

陸海空軍刑法

第四十四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阻撓部屬陳情罪)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第三條(喪失軍人身分之適用)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


軍法處置

難道不是嗎??


那這怎麼解釋????
"濫權追訴致死"只限於軍法官



陸海空軍刑法

第四十四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阻撓部屬陳情罪)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第三條(喪失軍人身分之適用)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


有限嗎??

上街頭的話,可要找個人來發起。
只是怕到時又有藍綠的問題。

我先查查看
沒天理+1
一個國家的司法如果真能做到這樣,除了沒天理已經沒有形容詞了.
難怪大家嘴上說愛台灣,幾十年來身體都很誠實的想移民.

這裡四票,誰能還江國慶一個正義,就投誰.

請不要用"軍官"形容他們,這樣會侮辱到其他循規蹈矩的軍官.
太可惡了

真是天理難容


包括之前審判的法官都該處罰

最遙遠的地方 wrote:
太可惡了

真是天理難容


包括之前審判的法官都該處罰(恕刪)


看來之前審判的三位法官很硬喔, 怎麼提就是提不到他們,
明明江父寫的名單有這三個人, 明明只用自白就判人兩次死刑
的三個人, 現在討論的九個人裡面卻獨漏, 大家重點都在說刑囚,
卻沒有想到誰才是真的昧著良心定死罪的人。
fatlipsoul wrote:
卻沒有想到誰才是真的昧著良心定死罪的人。...(恕刪)


在軍事法庭這可能是常態吧?
長官交代

真的以為軍法官很大媽

有比指揮官大媽

realeric wrote:
長官交代

真的以為軍法官很大媽

有比指揮官大媽(恕刪)


職位上看起來是差很多, 但實際了解一下內情就知道,
軍法官跟檢察官權力是最恐怖的兩個位置, 光是自己內
部就可以沒大沒小的亂成一團了。

fatlipsoul wrote:
的三個人, 現在討論的九個人裡面卻獨漏, 大家重點都在說刑囚,
卻沒有想到誰才是真的昧著良心定死罪的人。


軍法官敢判與陳肇敏不同的判決嗎??

軍法不獨立自主,這不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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