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zzbee wrote:
您說到重點了!
弊案百百種,為什麼大家都忘了?
因為別人偷吃時,還懂得羞恥,都不敢聲張!
但我們徐員外,走後門之餘,
還大聲嗆消費者,
這種嘴臉,經典得滴的出油來!
搞到今天這種場面,
到底誰得利了?
所以相較高鐵~~~這一次只是純粹不爽徐員外而已嗎?
gary0408 wrote:
交通部答覆:
一、交通部100年7月4日轉送台端致總統信箱反映事項敬悉並說明如后。
(一)ETC契約規定有委辦服務調整機制,遠通電收公司若符合契約規定委辦服務調整機
制要件,本局應於次年依據契約規定公式調整乙方委辦服務費。若遠通電收公司不符
契約規定委辦服務調整機制要件,本局自不予調整。
(二)本局「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招商文件規定,暫停收費
天數一年內累計超過7日(168小時),得在抵償營運成本之原則下協商補償措施,本
局均依契約規定辦理。
(三)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建置及營運案,並非將系統技術作為單一評選項
目,而係以「營運為主軸」規劃民間參與,即在「評選營運計畫,不單選系統技術」
的原則下,以「最佳整體規劃」之民間機構負責系統建置及營運。
(四)ETC契約規定有「為提供用路人更便利或更先進之電子收費服務,建議於營運期間
內應允許建置營運公司隨著科技之演進,亦可採用其他電子收費技術。但所增加或變
更的電子收費系統仍須經本局查核驗證,且其系統功能仍須符合原招商文件所要求的
系統功能規範」,故在不中斷營運且不增加用路人及政府負擔之原則下,未來遠通電
收公司eTag系統如能通過查核驗證,確認eTag系統符合契約規定後,本局可同意遠通
公司採用其他電子收費技術,但其系統功能仍須符合原招商文件所要求的系統功能規
範。
(五)遠通電收公司已於本(100)年6月底提出整體解決方案,經查該公司所提方案,
應有助於利用率之提升和計程收費系統轉換建置。
(六)本局為督促遠通電收公司依約履行其所提之方案,已另設檢核點。如該公司日後
工作未達檢核點目標,本局將溯及自100年4月15日起計懲罰性違約金。
二、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 曾 大 仁 敬啟

,ETC算是個引爆點~不能再漠視政府亂搞下去了!!
gary0408 wrote:
小弟之前也有行文去總...(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