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祖先.就告誡我們
不要"瓜田李下"
過了一兩千年以後.還是有.沒有讀書.又缺乏公德心的笨蛋.
抓著法律的漏洞.拼命的把自己愚蠢的行為合理化.
禁止"飲食".就已經說明一切.
只要是小學生都能清楚知道飲食的定義.
偏偏就有人.還能硬分尼古清嚼片不算飲食.
依法理來看.當然不算飲食.因為沒有吃下去的"動機"
但是卻有吃東西的"行為"
行為讓人誤會.雖說無法可罰.但是卻會造成人家的困擾.
法律沒有規定的.不代表做了就沒關係.請不要無限上綱.
例如.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能在王品餐廳的桌子上面大便.
但是除非是畜牲..沒有人會故意蹲上去.做假動作給人家看.
這是常識.也是人跟畜牲最大的差別.
因為人會思考.
路邊有禁止停車的標誌.當然可以跟他說:這是垃圾車.靈車.坦克車.工程車.手推車
妳想怎麼說都可以.但是重點是怕你停車.造成別人的危險.
所以禁止停車.
不是在管你停啥麼車.不然難道忠孝東路上面停了一萬台嬰兒娃娃車.
堵住通道.也可以解釋為:因為不是汽車.所以沒關係?
反之.房屋起火.消防車停在禁止停車的通道上救火.
難道要叫他立刻開走.因為這裡有禁止停車的標誌.身為公務人員.豈可知法犯法...開走..開走
法律時時都需有因地制宜的變通.因為時時都有不同的狀況.
依你的狀況看來.你可以選擇.不要飲食.讓自己活的更有尊嚴.
不需要選擇與人強辯.斯文掃地.
法律是人定的.當然都會有漏洞.鑽法律漏洞
不會讓你的人格高尚.也不會讓你的社會進步
下次不要再這麼做啦.捷運人員也很可憐.
講難聽點.你要是他的角色的話.你要如何確定它是口香糖還是尼古清?
你能不能替捷運人員想個方法給大家瞧瞧?
又或是你覺得你應該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才對?
又如果你是旁邊的旅客.看到有人嘴巴有嚼動食物.
誤以為原來捷運吃東西無所謂的話.你是捷運工作人員
你要如何訂定統一的標準?
多多體諒別人.未來的世界才會更美好
所以說會辯解的人,應該是會這樣引用的。
尼古清的用法,就是在『煙癮發作』時使用,利用此尼古清中的尼古丁來降低大腦對於尼古丁的依賴性。借此達到戒菸的效果。所以在煙癮發作時有使用的必要性。這就類似醫療上治療毒癮者用的海洛英療法。
如果連藥品都不能食用,那『硝酸甘油舌下錠』這種東西不就也不能用,但這種東西是救命藥,沒有服用有可能是會死人的,最後這責任是誰要負責。
而且就那法令來看,主要的規範是指食品,不是藥物。
另外,如果版主遇到的是稽查人員,依法稽查人員是有權利要求出示證件的(不論是不是警察),如果不配合,還會吃上妨礙公務的罪名喔!
poiu124 wrote:
尼古清的戒菸品是衛生署核可的『藥物』,不是食品喔。而法律裡面說的應該是指口香糖的『食品』,而非藥物。
所以說會辯解的人,應該是會這樣引用的。
尼古清的用法,就是在『菸癮發作』時使用,利用此尼古清中的尼古丁來降低大腦對於尼古丁的依賴性。借此達到戒菸的效果。所以在菸癮發作時有使用的必要性。這就類似醫療上治療毒癮者用的海洛英療法。
如果連藥品都不能食用,那『硝酸甘油舌下錠』這種東西不就也不能用,但這種東西是救命藥,沒有服用有可能是會死人的,最後這責任是誰要負責。
而且就那法令來看,主要的規範是指食品,不是藥物。
另外,如果版主遇到的是稽查人員,依法稽查人員是有權利要求出示證件的(不論是不是警察),如果不配合,還會吃上妨礙公務的罪名喔!
要如何證明口中的東西就是衛生署核可的尼古清『藥物』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