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tz wrote:
怪了, 明明是自己...(恕刪)
以下是個人對「釋字第348號」的認知
個人認為1:解釋令中的周君身份是一個公費醫學生
個人認為2:周君自醫學院畢業後依契約服務未滿即毀約不繼續於指定單位服務
個人認為3:周君自毀約後即退還補助之公費,後轉往衛生所執業,故教育部並未發還醫師執照正本
個人認為4:衛生署因周君未持有醫師執照正本而註銷周君的醫生資格
個人認為5:周君因而提起上訴,敗訴後提起大法官解釋。
個人認為6:大法官解釋令對於主管機關作法並無違憲
以上是個人對釋字第348號認知
再來還是麻煩各位就本人主題:確實執行公費醫學生毀約罰則或及註銷醫生證書發言,若各位認為這主題無的放矢,自然就會沉下去了,不用在這裡東扯西扯一堆,主題到是隻字未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