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mon wrote:
大大說錯了 小弟可...(恕刪)
這…分行是LDS...梗又不佳…零昏…
『通姦不是罪大惡極』<--這個該怎麼說?
應該是說,一個人為了滿足自我淫慾,甘願與未婚之人從事性行為,
也甘願背叛自己當年對另一半的誓言,為了滿足自我淫慾而讓一個女人成了
破壞他人家庭的狐狸精、淫婦,也傷害了另一半的心、親家、自己父母子女,
一切傷害這麼多人的行為,還不能算罪大惡極啊?
上課吃泡麵最多讓老師沒面子而已吧…
送禮就惡習啦~
好啦,拍寫嘛,因為我看到這個就很火
讓我義憤填鷹,花拉拉說一多
richard7083 wrote:
居然也沒google過通姦罪是否應該刑法除罪化
這個說實在,我原本是不知刑法民法的差異,不過看到你說的一年,
其實我覺得蠻輕的…其罪之重,一年…堪堪一年實在不足以罰之、荷阻之啊=.=
richard7083 wrote:
刑法239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感謝大大理解我的想法
richard7083 wrote:
老實說...我理解裡在大大的觀念...
這個就偏頗了,我認為需要法律,
但我認為需要法律的原因是希望能讓是想要守法的人受到保障,
進而人人都守法,就能減低人們被他們侵害到權益的機會。
richard7083 wrote:
台灣是不需要憲法...也不需要法律...也不需要法官檢察官
只需要公堂....青天大老爺...跟狗.虎.龍頭鍘...
另外我也是在這篇才知道只有5個國家還這樣判,
蠻詫異的…=.=不過我是詫異少…還以為只有5個國家沒這麼判…
至於大大說的適刑適量比例原則,
我想,我們在台灣,就看現在台灣的民風,對於通姦這個行為的看法,
若是認為這行為,在當代已經是小罪,那就調降,
若其實還是很多人,就像我這樣的,認為這種罪少說關個三、兩年的,
那麼,這比例原則其實還是看眾人看法吧。
不然就01就弄個民調,調查一下現在民風走向,三不五時有個活動,也能衝高01人氣,商機滾滾~
bb123dd wrote:
世界上還有通姦罪的國...(恕刪)
應該是這樣沒錯...
其他國家並不是沒有類似通姦的罰則...
只是都是以民法來規範...並不用用刑法來論刑...
在很多方面...台灣的法律相較起其他自由民主國家...是相對落後的!!
甚至於對岸的中國通姦罪也不在刑法規範內喔~~

這是一篇關於通姦罪除罪化的書籍預覽...雖然不是整本但是內容算豐富~
給大大以及jpapple大大參考~
通姦除罪化: 案例研究與實證分析
希望看完能對為何要除罪化有程度上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