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是不是該歸到第二類組?

Shuuta wrote:
所以 "天生" ,理所當然的跟放到哪一類組無關了,是不是?
大大是法律系的嗎?大大真的那麼頓?

那我舉個淺顯的例子來說明好了...

10個人... 有7 個人邏輯好... 另3個邏輯差...

7 個人邏輯好... 選二三類組...

另外3個... 天生邏輯差... 數理念不來... 只好選一類組...

這3個天生邏輯差的... 因為沒了那7個邏輯好的競爭者... 所以其中一個上法律系... 後來成為大法官...

如果將法律系歸到二類組... 那個邏輯差的人... 就當不上大法官... 這樣懂嗎?
waroro wrote:
大大說了那麼多......(恕刪)


抗議!!抗議!! 您沒把回文看清楚喔! (還有其他可以裝可愛的表情嗎? 我真的不行了!!)

如果您"仔細"看, 一審法官判決裡的論述, 並不以為摸胸不構成不法, 所以先針對摸胸行為是否存在? 事實情況為何? 就證據及原被告說詞做嚴謹的認定! 被告行為屬實, 但並不符合刑法第224條的構成要件!

來來! 看看這段引言: "本件被告雖確有趁機出手撫摸告訴人A女胸部之行為,然並未以相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為之,僅係趁被害人不注意無法防備時而觸摸得逞,與前述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應不相符。"

但 "被告上開行為僅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 款以猥褻之舉動調戲異性之規定。" 且依法官心證, 其不法行為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又依罪刑法定原則,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部分,亦係屬行為不罰..."

沒記錯的話!! 當時候的新聞中, 記者還誇張的以秒數來計算, 暗指只要不超過十秒, 就是無罪! 來扭曲這個判決的意旨! 前面網友說得沒錯! 有些新聞為了標題能下得聳動, 與事實有相當的不符.

至於回文中所提, 不法行為的區別, 民刑法案件, 適用法條跟判決的基礎...一類的, 我想您還是Google一下, 我不另做說明了!!

晚安啦!!各位!! 版主晚安啦....@@


混血法務長^^ wrote:
法律人通常都自認自己比其他科系懂邏輯
就像我當初法律系畢業,自修工程數學考上電機所後畢業
我覺得同時念完法律和工科,在邏輯上獲益良多
結果後來法律系的教授照樣嗆我,說我只是累積了一些工程上的知識而已

真的嗎?還是我遇到的老師比較好,以前經常鼓勵我們同學,多修一點別系的學分,不要只看見法律。

angelliketw wrote:
來來! 看看這段引言: "本件被告雖確有趁機出手撫摸告訴人A女胸部之行為,然並未以相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為之,僅係趁被害人不注意無法防備時而觸摸得逞,與前述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應不相符。"

但 "被告上開行為僅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 款以猥褻之舉動調戲異性之規定。" 且依法官心證, 其不法行為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又依罪刑法定原則,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部分,亦係屬行為不罰..."
所以摸胸是事實... 無罪不罰也是事實... 不是嗎?

waroro wrote:
那我舉個淺顯的例子來說明好了...

10個人... 有7 個人邏輯好... 另3個邏輯差...

7 個人邏輯好... 選二三類組...

另外3個... 天生邏輯差... 數理念不來... 只好選一類組...

這3個天生邏輯差的... 因為沒了那7個邏輯好的競爭者... 所以其中一個上法律系... 後來成為大法官...

如果將法律系歸到二類組... 那個邏輯差的人... 就當不上大法官... 這樣懂嗎?


樓主,二、三、四類組畢業的大學生,都可以報考法律研究所,大學時也可以雙修法律系。
君不見今年律師考試放榜,台大醫院的主治醫師考上律師,為何一定要法律系放在第二類組?第三類組不是更好,第四類組也不錯,因為檢察常會接觸屍體,生物這門學問很重要,重要性強過物理、化學。
更好的方法是廢除第一、二、三、四類組的分類籓籬,大家自由按興趣填寫志願,樓主所提問題不就解決了。
waroro wrote:
所以摸胸是事實... 無罪不罰也是事實... 不是嗎?

這牽涉憲法人權思想及罪刑法定原則及刑法最後手段性或刑法謙抑思想。
尤其是比例原則的觀念。



waroro wrote:
大大是法律系的嗎?大...(恕刪)


誰說邏輯好的就一定選2、3類組,邏輯差的就選一類組?
選組別的惟一依據就只有邏輯嗎?跟興趣無關嗎?跟背景無關嗎?

光憑這一點就要否定現今學法律人的能力,光憑幾篇媒體聳動的報導
就要否定整群人的能力,會不會「邏輯」太好了點

waroro wrote:
大大說了那麼多... 是說摸女生的胸部無罪... 是對的嗎?


1.如果摸胸有罪,法律上為何不明定"摸胸有罪"??????
2.是因為天生邏輯能力強才選第二、三、四類組???還是選了二、三、四類組邏輯力才變強的呢????
而這之中"選"的動作是否也是個人意願呢????
摸胸是事實,但所用之方式非刑法構成要件所預定之方式,所以不構成刑事犯罪而不能處以刑罰
但是摸胸仍然違反行政法,所以應該施予行政處罰 ,有這麼難懂嗎?

覺得很爛嗎?叫立法委員修法阿,
難道不知道法官只能依法審判嗎?
還是你要法官枉法裁判?
1589 wrote:
更好的方法是廢除第一、二、三、四類組的分類籓籬,大家自由按興趣填寫志願,樓主所提問題不就解決了。
前面說過... 三類組不反對!
冷靜思考 wrote:
誰說邏輯好的就一定選2、3類組,邏輯差的就選一類組?
選組別的惟一依據就只有邏輯嗎?跟興趣無關嗎?跟背景無關嗎?
不是百分百... 但大部分是如此。
如果是興趣或背景... 那放第二類組也沒差... 不是嗎?
烏鴉2636 wrote:
1.如果摸胸有罪,法律上為何不明定"摸胸有罪"??????
假如法官都這麼笨... 法律可能就要這麼定了...
冷靜思考 wrote:
摸胸是事實,不構成犯罪所以不施予刑罰
但是違反行政法,應施予行政處罰 ,
有這麼難懂嗎?
那請問該案有什麼行政處罰?
烏鴉2636 wrote:
1.如果摸胸有罪,法...(恕刪)


要用列舉式定法律,那可能以後六法全書會由一部法典變成成千上萬的法典

定罪之前還要先search一下,這個有沒有被列舉出來

還有立法院可能365天不能休會,因為可能這個列舉的法條不合時宜又要馬上修改

新增的又要趕快放進去法典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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